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全市計畫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市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履行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2.在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我市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3.組織我市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4.承擔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的職責,組織起草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獲授權後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醫院改革,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基本藥物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幹部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宿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安全生產、信訪、維穩、雙擁、扶貧、議案提案等工作。
(二)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策應扶持工作,擬訂藥品、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和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中醫藥事業經費預決算,管理中醫藥專項資金。負責中醫藥單位的財務、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三)疾病預防控制與食品安全處(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負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管理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具體工作。
(四)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五)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導開展婦幼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六)科技宣傳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中醫藥重大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項目。
(七)醫政醫管處(幹部保健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地方性標準。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感染控制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負責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幹部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家領導、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
(八)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的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九)中醫處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監督實施中醫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
(十)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推動行業基層黨建工作,促進行業黨組織建設和黨員幹部隊伍建設。
(十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法規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等工作。負責對全市衛生系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
(十四)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與家庭發展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監督縣區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宿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處長(主任)2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含專職工會主席1名、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6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宿遷軍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