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民健康政策,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負責健康宿遷戰略協調推進工作,研究提出健康宿遷建設的政策建議、制度措施和職責分工並協調實施。統籌全市健康促進與健康服務工作。
(三)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四)貫徹實施國家中醫藥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全市衛生健元全墓康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負責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五)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槳陵辯享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六)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市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市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開展整遷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監督實施國家頒布的醫療機重講滲局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全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地方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九)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職業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推進全市衛生健康誠信體系建設。組章備戲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十一)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畫生育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相關任務。
(十二)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健康工作,推進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
(十三)擬訂全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相關科研項目。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
(十四)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等工作。組織指導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市委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健康宿遷建設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衛、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網路輿情應對處置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牽頭健康扶貧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與指導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協調指導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承擔“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管理工作。
(三)財務處(審計處)。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協調各類衛生健康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市級衛生總費用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
(四)健康促進處(科技教育處、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辯漿淚公室)。負責擬訂健康宿遷建設職責分工方案、年度計畫和相關制度,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對全市各縣區、各部門推進健康宿遷閥采地建設工作的指導與督查、考核和評估;開展重大問題調研;組織開展衛生城鎮、健康城鎮的創建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市健康宿遷建設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與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適宜技術推廣;承擔與人體健康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承擔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衛生應急辦公室)。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承擔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六)醫政醫管處(行政審批處)。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擬訂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地方性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醫院藥事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感染控制等有關工作;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健康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牽頭營商環境工作。
(七)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地方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評價工作;指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八)綜合監督處(法規與體制改革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和健康產業等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推進全市衛生健康誠信體系建設。組織起草衛生健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市深化醫改暨市級綜合醫改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九)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制訂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政策並協調實施;健全藥師繼續教育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工作;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十)老齡健康處(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裡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指導協調老齡宣傳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處。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母嬰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避孕藥具管理。
(十二)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處。承擔全市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三)中醫處。參與起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執行;擬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中醫藥專項資金、基建投資的管理;參與擬訂中醫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及管理辦法;指導並監督中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管理政策規範、標準實施;指導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醫藥工作。擬訂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和推廣;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人事處。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幹部保健處。負責市委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七)承擔市健康宿遷建設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衛、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網路輿情應對處置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牽頭健康扶貧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與指導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協調指導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承擔“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管理工作。
(三)財務處(審計處)。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協調各類衛生健康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市級衛生總費用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
(四)健康促進處(科技教育處、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健康宿遷建設職責分工方案、年度計畫和相關制度,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對全市各縣區、各部門推進健康宿遷建設工作的指導與督查、考核和評估;開展重大問題調研;組織開展衛生城鎮、健康城鎮的創建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市健康宿遷建設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與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適宜技術推廣;承擔與人體健康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承擔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衛生應急辦公室)。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承擔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六)醫政醫管處(行政審批處)。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擬訂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地方性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醫院藥事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感染控制等有關工作;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健康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牽頭營商環境工作。
(七)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地方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評價工作;指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八)綜合監督處(法規與體制改革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和健康產業等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推進全市衛生健康誠信體系建設。組織起草衛生健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市深化醫改暨市級綜合醫改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九)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制訂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政策並協調實施;健全藥師繼續教育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工作;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十)老齡健康處(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裡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指導協調老齡宣傳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處。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母嬰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避孕藥具管理。
(十二)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處。承擔全市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三)中醫處。參與起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執行;擬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中醫藥專項資金、基建投資的管理;參與擬訂中醫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及管理辦法;指導並監督中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管理政策規範、標準實施;指導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醫藥工作。擬訂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和推廣;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人事處。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幹部保健處。負責市委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