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宿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7號)和《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宿委【2010】46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
(三)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四) 加強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行風建設,加強效能監察和軟環境治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定設計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定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規範全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審批與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培育、管理、規範全市礦業權市場,維護全市礦業秩序;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一)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市測繪巨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測繪市場和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市測繪計量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套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按規定履行幹部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五)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文稿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局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和綜合;組織開展綜合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二)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政策;負責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收入征管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負責擬定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內部審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掛靠社團的財務收支審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四)規劃和耕地保護處
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擬定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承擔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擔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上報、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的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起草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五)地籍管理處
負責全市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市地籍管理技術指導方案;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的調查、統計以及資料庫建設、管理、套用維護工作;負責全市城鎮地籍調查、權屬管理及資料庫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承辦全市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農轉用、徵收徵用以及出讓、劃撥等各類工地方式的地籍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地籍管理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縣區地籍管理工作。
(六)測繪管理處
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編制地籍測繪規劃,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和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審定和發布基礎地理信息;依法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任務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測,審定市內各級行政區劃面積、海岸線長度;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以及密級管理;負責審查地圖編制出版和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全市測繪標準化工作,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計量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測繪產品質量;負責全市測繪航空攝影、航測遙感的審核報批工作;協調全市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資料的利用;指導、組織測繪科技項目公關和成果轉化,指導、組織測繪專業技術人才培訓、科技情報和經驗交流;歸口管理市級對外測繪科技、技術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遷建審批工作以及對測繪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指導全市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加強涉密測繪成果數據安全監督;指導縣、區測繪工作。
(七)法規監察處
組織起草或審查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訂立行政措施規劃、計畫,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拆事宜;協調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與測繪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組織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依法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礦產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做好信訪接待、複查、覆核事項;負責違法案件的綜合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擬定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指導、督察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地質礦產處(地質環境處)
組織市域範圍內的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市域範圍內地質勘查項目的勘查活動;依法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與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組織發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培育、管理、規範全市礦業權市場。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管理;建設項目對儲量壓覆審查;負責礦產地儲備。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評估結果的審查認定,組織監測,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人事處(科技與外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管理;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初審、報審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縣局離退休幹部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計畫、重大科技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擬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計畫,承擔國土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宿遷市國土資源局宿豫分局、宿城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和駱馬湖示範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在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領導下,依法在各管轄區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事業單位
宿遷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宿遷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宿遷市國土資源基礎信息中心
宿遷市土地整理中心
宿遷市征地勘測中心(掛“江蘇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宿遷分院”牌子)
派出機構
宿城分局
負責人:周 剛
職能:作為市國土資源局直屬機構,負責城區轄區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劃撥和出讓前期工作;負責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的前期工作;負責農地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工作;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勘查、保護、管理及地質環境的保護等工作。
宿豫分局
負責人:王慧珠
職能:作為市國土資源局直屬機構,負責宿豫區轄區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劃撥和出讓前期工作;負責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的前期工作;負責農地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工作;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勘查、保護、管理及地質環境的保護等工作。
開發區分局
負責人:劉宗科
職能:作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範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及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出讓前期工作;負責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等工作;承辦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全區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保護、管理及地質環境的保護等工作。
湖濱新城開發區分局
負責人:張揚
職能:作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範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及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出讓前期工作;負責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等工作;承辦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全區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保護、管理及地質環境的保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