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學院章程

為規範辦學行為,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宿遷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所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學院章程
  • 制定單位:宿遷學院
  • 解釋權歸屬:宿遷學院董事會
  • 生效時間:2014年5月16日
章程(上),章程(下),

章程(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辦學行為,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宿遷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中文名稱:宿遷學院
學院英文名稱:SUQIANCOLLEGE
學校註冊地址:宿遷市黃河南路399號
第三條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學院由宿遷市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省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合作舉辦。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定位
第五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拔朵潤己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規模、結構、質量協調發展。
第六條立足宿遷、面向江蘇、輻射淮海經濟帶、主動適應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三章 學科專業、規模、層次與教育形式
第七條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與調整專業,以套用學科為主,以工為主,文、理、管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八條學院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學制4年,學生修業期滿,操行評定及學業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條 根據社會需求和學院辦學條件,全日制在校生規模設定為12000人,今後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院辦學實際適時調整。
第十條學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適時開拓國際合作辦學。
第四章 資產、經費來源、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校資產總額141,063.32萬元,其中舉辦者投入38,671.00萬元。學校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校資產。
第十二條學院財捆您嚷產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學費收入;
(三)辦學積累;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學院舉辦各方出資金額為:宿遷市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省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分勸潤協別出資人民幣壹億元,各享有宿遷學院50%的股權。
第十四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資產、政府資助、辦學積累、受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舉辦各方不得將出資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抵押或轉讓等,出資比例或份額變慨您愉動必須按相關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六條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十七條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十九條兵匪學院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董事會報想詢囑告審計結果。董事會換屆或院長離任時按照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管理體制及內部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舉辦方代表、學院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11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宿遷市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派代表擔任;設副董事長1人,由江蘇省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派代表擔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每屆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產生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各方與學院協商推選產生;以後每屆董寒嘗嚷備事會由舉辦方推選、院領導推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二)審議、修改學院章程;
(三)審議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會議,可書面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託時,應當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出授權範圍。
(三)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四)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原則上應在會議舉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會議通知原則上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
(五)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並提供書面委託書。若屆時未能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視為棄權。
(六)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至少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含委託人)的半數以上通過。有關舉辦者變更、院長任免、修改學院章程、學院增減資、分立、合併、終止以及審核預、決算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七)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或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六條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70歲。院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院董事會決定;(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四)擬定內部機構設定和編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和擬定學院各級各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實施獎懲;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財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國際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活動;(八)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宿遷學院委員會。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院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體系,制定各類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校內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 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學院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教學基本建設、教學質量監控、評定教學獎項、組織教學改革。
第三十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評定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三十一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六章 舉辦者、學院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舉辦者應當積極籌措辦學經費,保障學院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五條學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和學院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學院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專業。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學院根據自身條件,積極進行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九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教育與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條學院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評估。

章程(下)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畫,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三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四條 學院積極探索校企合作,產學研結合的辦學模式。不斷提高套用型人才的培養水平,提升學院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八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職員工,並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確定。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相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四十七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建立培訓制度,對教師和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八條學院教師依法享有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院為教師進修、參加業務培訓提供便利。
第五十條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學院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學院每學期對教師和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及時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事宜。
第九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學院按教育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的學生,複查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學籍。
第五十五條 學院按國家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管理學生學籍。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內容,獲得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學院頒發其畢業證書。對於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符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學生依法享有如下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學生必須依法履行如下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院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第十章 變更和終止
第六十條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六十一條學院院長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後予以聘任。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自行終止:
(一)按照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學院終止時,應當通過轉學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四條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式為:董事長或者院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後自動失效。
第七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宿遷學院董事會。
第十七條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十九條學院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結果。董事會換屆或院長離任時按照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管理體制及內部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舉辦方代表、學院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11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宿遷市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派代表擔任;設副董事長1人,由江蘇省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派代表擔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每屆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產生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各方與學院協商推選產生;以後每屆董事會由舉辦方推選、院領導推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二)審議、修改學院章程;
(三)審議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會議,可書面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託時,應當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出授權範圍。
(三)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四)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原則上應在會議舉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會議通知原則上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
(五)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並提供書面委託書。若屆時未能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視為棄權。
(六)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至少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含委託人)的半數以上通過。有關舉辦者變更、院長任免、修改學院章程、學院增減資、分立、合併、終止以及審核預、決算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七)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或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六條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70歲。院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院董事會決定;(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四)擬定內部機構設定和編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和擬定學院各級各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實施獎懲;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財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國際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活動;(八)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宿遷學院委員會。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院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體系,制定各類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校內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 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學院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教學基本建設、教學質量監控、評定教學獎項、組織教學改革。
第三十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評定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三十一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六章 舉辦者、學院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舉辦者應當積極籌措辦學經費,保障學院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五條學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和學院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七條學院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專業。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學院根據自身條件,積極進行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九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教育與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條學院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評估。

章程(下)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畫,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三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四條 學院積極探索校企合作,產學研結合的辦學模式。不斷提高套用型人才的培養水平,提升學院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八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職員工,並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確定。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相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四十七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建立培訓制度,對教師和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八條學院教師依法享有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院為教師進修、參加業務培訓提供便利。
第五十條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學院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學院每學期對教師和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及時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事宜。
第九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學院按教育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的學生,複查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學籍。
第五十五條 學院按國家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管理學生學籍。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內容,獲得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學院頒發其畢業證書。對於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符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學生依法享有如下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學生必須依法履行如下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院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第十章 變更和終止
第六十條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六十一條學院院長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後予以聘任。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自行終止:
(一)按照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學院終止時,應當通過轉學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四條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式為:董事長或者院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後自動失效。
第七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宿遷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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