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國土資源局

宿松縣國土資源局主要有12個職責,內設機構一共有8個,其中的性質都是非盈利性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松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宿松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
2、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規劃、計畫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復墾規劃、計畫,按計畫管理各類建設用地以及下達,並對規劃、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 參與全縣國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區域開發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實施。
3、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立案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土地開發復墾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5、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查處土地糾紛;主管全縣土地調查、統計、分等定級、登記發證;組織實施城鎮基準地價的評定、更新和標定地價的制定;負責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定全縣土地調查計畫和地籍管理辦法。
6、主管全縣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徵收、劃撥、出讓工作;承辦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加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實施建設用地全程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全縣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7、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
8、負責全縣礦業權市場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及其出讓、轉讓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9、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地質資料交匯;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10、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它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1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標誌保護與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審查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保衛、保密、文檔管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幹部教育、業務培訓工作;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科技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新聞發布和信息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綜合計畫、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及申報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政治、業務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承辦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宜。
(二)行政許可股
負責實施法定許可權內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審查和下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項目有:
1、採礦權設立、變更、待續、註銷許可;
2、探礦權設立、變更、待續、保留、註銷的審批;
3、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
4、地圖編制和地圖產品(含書刊插附圖、示意圖及地圖圖形)出版或者展示前的審核;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6、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
7、礦產資源的預申請;
8、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荒坡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生產的審批。
(三)法規監察股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礦產資源檢查規定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處罰辦法;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受理來信來訪,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對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立案查處各類土地、礦產、測繪方面違法案件。
(四)規劃、耕地保護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起草編制、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城市工業建設規劃、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等區域性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認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全縣城鄉農用地轉讓、徵收的統一管理,負責全縣範圍內建設用地徵收、徵用的審核;承辦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措施、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負責新增耕地申報驗收工作;負責起草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和的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負責承辦土地確認權,調處載載土地權屬糾紛,土地登記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登記可查詢制度的組織實施,地籍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負責本轄區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會同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負責縣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管理本地區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承擔地圖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本地區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擬定全縣土地利用年度供計畫。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程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審查報批;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加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組織實施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更新和測定及土地評估報告備案;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七)財務股
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收益的徵收和使用。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的核算和管理;負責匯總審核下屬單位財務收支計畫;指導和監督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
(八)礦政管理股
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參與審查開辦礦山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礦業權的出讓轉讓工作;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礦業權的登記發證、待續、變更、註銷、年檢。負責“三率”(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依法組織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調處礦業權糾紛。
(九)地環儲量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核銷和統計,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依法進行勘查區塊的審核和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初評估上報,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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