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防範商品房交易資金風險,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城市房地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防範商品房交易資金風險,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城市房地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出及監督管理,必須遵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在綜合查驗合格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預付款、購房貸款或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
第三條 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導、分類監管、多方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宿松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宿松監管組按照金融監管規定負責指導和監督縣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監管專用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開發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用於購買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及支付建設施工進度款且應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含建築安裝工程、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加20%不可預見費及銷售收入的稅款組成。工程建設費用總額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市、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認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測繪建築面積核定。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並優先用於購買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按工程進度支付項目工程款、法定稅費、其他相關費用。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綜合查驗合格終止。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之前,應當選定預售項目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作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預售人在選擇監管銀行時,可選擇預售項目開發資金來源行作為監管銀行。如果預售項目存在多家銀行貸款模式,預售人可選擇貸款餘額最大的銀行作為監管主辦行;因該銀行自身原因不能擔任預售資金監管行或監管主辦行的除外。項目進行分期建設的,每一期內的項目,只能在協定監管銀行確定一個預售項目專用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項目在一家銀行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與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商業銀行簽訂《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正負零以上形象進度達到一半、主體結構封頂、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等六個環節設定重點資金使用節點,合理確定每個資金使用節點的用款額度,並與施工契約一併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資金使用節點使用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的,應當按《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的約定,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兩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監管銀行予以撥付;不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撥付的理由。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一般監管資金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監管銀行撥付。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確及在售樓場所公示以下事項:
(一)項目工程建設費用;
(二)項目用款計畫;
(三)《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四)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五)預售商品房項目名稱、座落位置、樓號、建築面積等;
(六)其它情況。
第十條 商品房購買人應將預售資金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按揭預購商品房的,提供按揭的銀行應將按揭款直接轉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代理機構不得在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代收或直接收取購房支付的商品房預售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需與購房人網上籤訂統一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且在契約中註明購房款存入的專用賬戶名稱、賬號,並及時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銷售過程出現退房情形,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符合退房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共同向監管銀行提出退款申請,並提交退房協定、支付憑證等資料,預售人將預售款退還預購人,其中抵押貸款額,直接劃轉至發放貸款的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預售項目綜合查驗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持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買賣備案時,應提交購房人交款憑證或監管銀行對賬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宿松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的約定,書面通知商業銀行暫停撥付專用賬戶內的全部商品房預售資金,並啟動應急措施,協調相關部門監督專用賬戶內資金的使用: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
(二)預售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預售項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四)發現有購房款不按約定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
(五)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
(六)其它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的款項及不按規定繳存的,監管銀行通知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不得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拒不改正的,暫停其項目的銷售契約網上備案等相關業務的辦理,將納入非誠信企業予以公示,並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監管銀行違規擅自撥付專用賬戶內款項,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宿松縣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宿松監管組可按照契約約定,暫停在該監管銀行新開設預售款監管賬戶業務,不得再進行預售資金的監管。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監管銀行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定約定,違規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款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與該行再行簽訂監管協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相關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參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有關部門、機構和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宿松縣商品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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