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作家協會

宿松縣作家協會

宿松縣作家協會由宿松縣作家組成;具有文化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和行業性;它是宿松縣作家自願結成的宿松縣地方民眾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松縣作家協會
  • 外文名:SuongWriters Association
  • 現任主席:方長松
  • 主管單位:宿松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主席團,章程,

主席團

(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宇平、王會光、王 鶴、王婧婧、方長松、尹四寶 、石 洲、劉升華 、劉發貴、孫春旺 、朱琪中、何其三 、張妙安、范國兵、胡松本 、胡春江、唐華棟、梅耐冰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宿松縣作家協會。英文譯名:SuongWriters Association,縮寫:SSW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由宿松縣作家組成;具有文化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和行業性;它是宿松縣作家自願結成的宿松縣地方民眾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高舉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偉大旗幟,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為指引,堅持正確的文學創作導向,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宿松縣廣大作家,加強學習,深入生活,主動接地氣,凝聚正能量,努力創作有著地域特色的高質量文學作品,推動宿松縣文學創作的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宿松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縣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宿松縣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場所在安徽省宿松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文學工作者開展學習培訓、文化交流、文學採風等活動。
(二) 加強本縣文學隊伍的管理和引導,倡導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實事求是、相互包容的文學批評風氣,提升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文學理論水平和文學創作質量。
(三) 組織作家深入生活;培養文學新人;為會員的創作和學習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繁榮文學創作。
(四) 發展作協會員,並積極推薦優秀的創作骨幹加入市、省、國家級作家協會。
(五)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推進同縣外作家的交流、學習,做好與文學社團和報紙、雜誌、網站、出版社等的溝通聯繫,加強文學合作,積極開展“文學惠民”活動,讓文學走進大眾。
(六) 加強協會管理,強化會員自律,依法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正當的經濟權益和著作者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文學創作實力,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文藝理論研究或翻譯作品者,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者,以及在本地區文學界有一定的影響者;
(四)熱心並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幫助會員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結構組織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臨時召開主席團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屆中增補主席團人選情況:
(一)主席團成員調出本縣或去世,視為自動離職。
(二)主席團成員因特殊原因自己主動辭職。
發生以上緣由均由主席團會議增補合適人選。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名譽主席若干名,名譽主席必須為德才兼備、在全國或全省有一定影響的著名作家,人選和職數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設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備較強的工作能力,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由主席提名,交由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導本團體日常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工作並做好相關服務:
(一)負責年度工作計畫、調研報告、財務報告、工作總結等的討論和起草;
(二)負責與兄弟協會的聯繫溝通和協調工作;
(三) 組織落實作協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負責內部管理制度的擬定和解釋說明;
(五)對日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對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表決;
(七) 對會員提出的合理要求,積極幫助解決。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以下日常工作機構:小說組、散文組、詩歌組、文學評論組、報告文學組、會員聯絡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協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新入會會員會費標準共100元,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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