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外文名:Suzhou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 主任:高楊
一、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四、人員編制,五、其他事項,六、附則,七、單位負責人,八、單位地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的職責。
將原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中高層次人才培養。
1.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的職責。
將原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中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規範。研究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生育水平相關政策措施。
(十)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組織開展中醫藥推廣、套用和傳播工作。
(十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十八)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生育水平相關政策措施。
(十)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組織開展中醫藥推廣、套用和傳播工作。
(十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十八)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援外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劃信息科(市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完善醫療衛生和人口健康等信息化資料庫。
承擔市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級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工作。
(四)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行政審批科)
制訂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政策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衛生計生系統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承辦省級督辦案件,協助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承擔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計生視窗的管理服務工作,依據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實施衛生計生行政審批。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市衛生應急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醫政醫管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藥品、醫療器械等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管理和組織實施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藥業務進行指導。
(八)基層衛生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綜合管理,研究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並協調組織、指導實施。
(九)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市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開展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指導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市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健康醫療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城市和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三)科教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援外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劃信息科(市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完善醫療衛生和人口健康等信息化資料庫。
承擔市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級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工作。
(四)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行政審批科)
制訂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政策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衛生計生系統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承辦省級督辦案件,協助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承擔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計生視窗的管理服務工作,依據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實施衛生計生行政審批。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市衛生應急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醫政醫管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藥品、醫療器械等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管理和組織實施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藥業務進行指導。
(八)基層衛生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綜合管理,研究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並協調組織、指導實施。
(九)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市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開展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指導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市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健康醫療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城市和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三)科教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四、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七、單位負責人
黨組書記、主任 高楊
八、單位地址
宿州市銀河一路530號 郵編:2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