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宿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宿州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規劃制定工作。負責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負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對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貫徹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核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縣級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省自然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劃、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綜治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宣傳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二)綜合科。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對上級部門的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及信訪工作。指導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調查監測與測繪管理科。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美麗鄉村建設中所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方面的政策和方針。負責對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進行統籌和指導。負責村莊規劃的編制、監督和實施工作。
(七)詳細規劃科。負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要求核提規劃條件。負責“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黃線、城市紫線”城市四線的規劃管控。負責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審查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
(八)建築規劃科。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各類建築工程施工圖規劃審核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驗線。負責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的內容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及規劃核實合格證審查工作。
(九)市政規劃科。負責組織編制和協調各項市政交通工程專項規劃。會同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中有關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的專項內容。負責協調各類城市規劃設計編制中的市政交通設計內容。負責全市重點市政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參與城市交通政策研究和城市交通管理。負責城市雕塑等建(構)築物的規劃管理。負責對園區市政及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負責組織編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承擔相關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等各項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相關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工作。監督市政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的內容實施,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及規劃核實合格證審查工作。
(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一)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地質勘查管理科。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礦產資源管理科。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核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礦業權審核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四)行政審批服務科(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負責落實政務服務標準化要求,按要求統一集中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牽頭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放管服”改革和職能清單制度建設工作,承擔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按“十公開”要求公示集中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信息。
(十五)財務與資金運用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六)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承辦局黨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局黨組會、黨組民主生活會、黨組中心組學習等服務保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市系統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及所轄縣區局領導班子及相當級別幹部管理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外事工作,指導全市系統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辦理本系統出國(境)人員政審等相關工作。
政治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黨建工作辦公室和人事教育科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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