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1.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2.擬定民族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聚居地區、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3.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5.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7.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8.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9.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10.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宗教事務局
1.貫徹執行國家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宗教事務工作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論和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協助省局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指導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