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宿州市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是宿州市人民政府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是指違反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影響環境最佳化、妨礙經濟發展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含聘用人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
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處理方式
(一)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二)政紀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組織處理:暫停職務、免職、解聘、辭退;
(四)其他處理: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以上所列處理方式,可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第二章 錯誤行為與處理
第一節 行政許可類錯誤
第五條 違反行政許可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繼續行使已被取消事項的行政許可權,或者越權增設行政許可項目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予行政許可,不頒發許可批文、證照的;
(三)無法定依據,強制服務對象接受有償培訓,或借行政許可之機,要求服務對象提供贊助的;
(四)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
第六條 違反行政許可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在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
(二)在法定程式以外增設許可環節的;
(三)不在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事項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或公開承諾期限內辦結許可申請的;
(七)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七條 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撤職、開除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作出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考試,或不根據招標結果、拍賣結果或考試成績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管職責或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節 執法檢查類錯誤
第八條 執法主體不具有合法資格,或使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責令改正,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一)不接受、阻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二)不如實反映檢查結果,在執法檢查中徇私枉法的;
(三)對投訴、控告、檢舉、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檢查對象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不按規定職責、許可權、程式進行檢查的;
(二)調取查閱檢查對象財務會計資料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索要檢查對象的財物,或收受檢查對象的饋贈、報酬的;
(四)參與檢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活動的;
(五)要求檢查對象報銷費用的;
(六)利用職權為本單位、本人、親友和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的。
第十一條 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產(商)品進行抽樣、抽檢、處理樣品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以抽檢為名藉機刁難當事人或借用抽檢職權營私舞弊,將樣品私分或據為己有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第三節 行政處罰與收費類錯誤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實施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暫停職務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違反“兩告知、一簽字”制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超越處罰許可權或超過處罰規定實施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侵入、非法搜查執法對象的住處和經營場所,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生產經營者財物的;
(四)收繳罰沒款不開具合法票據,或不繳入規定帳戶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範圍、幅度、標準,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處罰強制措施的;
(六)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移交,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的。
第十三條 違反治理公路、水路“三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一)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國道、省道、水路設定檢查站(卡)攔截車船檢查的;違法扣押車船物資和收費、罰款的;以及未經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在縣、鄉道路檢查的;
(二)違反“綠色通道”規定,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查扣、處罰的;
(三)對所轄地方和單位的公路、水路“三亂”問題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暫停職務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超越許可權,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收費範圍、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期限的
(三)將已經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以服務名義收費的
(四)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繼續執行或按原標準收費的
(五)對法定的服務收費項目,只收費而不提供服務,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務的
(六)行政機關對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授權、委託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方式收費的
(七)將應當由自願接受的諮詢、信息、檢測、檢驗、商業保險等服務變成強制、有償服務,強行收取費用的
(八)搭車收費的
(九)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收費不出具合法票據的
第四節 治理投資環境類錯誤
第十五條 違反工程建設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對違法建設,非法阻工,強攬工程,強裝強卸,強買強賣,哄搶、偷盜施工材料,敲詐勒索,破壞工程設施等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
(二)支持、放任親友和管轄範圍內的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實施違法建設、尋釁滋事、阻撓施工、強攬工程、強裝強卸、強買強賣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土地復墾等專項資金的。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聯繫單位違反招商引資有關規定,對所聯繫的招商引資項目,不幫助、不服務,或幫助、服務不到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招商引資、企業經營和項目申報優惠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不執行應給予企業和工商戶優惠政策的;
(二)對規定的優惠政策,附加其他條件才予以落實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和索要扶持企業的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第十八條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對從事計程車營運、客運、貨運、航運服務的運輸企業和個人出現的宰客、拒載、強行服務、不文明服務等行為查處不力,影響較大的;
(二)對農資、糧食、工業品、建材、裝潢材料、農村集貿等市場出現的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現象查禁不力,影響較大的。
第十九條 違反投訴受理工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一)對受理的投訴不辦理或不及時辦理的;
(二)對上級組織、領導人和投訴受理機構批轉的投訴不及時辦理或不按時反饋辦理結果的;
(三)對投訴受理機構組織的處理投訴問題的活動,要求參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不落實投訴受理機構作出的決定,影響投訴問題解決的;
(四)在處理投訴中隱瞞實情、掩蓋護短的。
第五節 機關作風類錯誤
第二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暫停職務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解聘、辭退處理:
(一)態度冷漠、生硬,作風蠻橫、粗暴的;
(二)上班時間無正當理由脫崗、離崗、串崗,從事打牌、下棋、看小說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或在電腦上玩遊戲、聊天、聽音樂、炒股的;
(三)把當事人的解釋、說明、申辯視為態度不好,予以加重處罰的。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應處理而不處理,或處理不到位,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暫停職務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一年內發生一起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誡勉談話處理;發生兩起的,給予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處理;發生三起以上(含三起)的,暫停或免除單位主要領導的職務,影響較大的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主動承認並能主動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或舉報他人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從輕或減輕處理;同時出現本辦法第二章所列兩種以上錯誤行為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責令退還或依法依紀予以收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宿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宿州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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