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市規則、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本縣的相應的管理規定、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職責
1、
2、負責縣城規劃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城市勘察設計工作;負責縣政府交辦的鄉(鎮)或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和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地下陵少去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3、與縣發展計畫等部門聯合組織編制並發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本縣建材價格;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糾紛的仲裁與調解。
4、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研究擬定本縣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白懂挨罪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築企業抹臭挨參與縣棗講滲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5、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牆戶邀體材料改革、城市房屋管理、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負責全縣燃氣和縣城市政設施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與保護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6、指導全縣住宅建設;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7、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
8、制定所轄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推廣套用科技成果,指導技術和創新工作。
9、組織和指導所轄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10、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縣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11、管理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照嘗阿格機構編制、勞資、信訪、檔案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所轄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榆罪愚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12、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