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原則

容忍原則是邏輯實證主義為形式命題(包括數學命題和邏輯命題)制定的意義性條件或準則。由卡爾納普在1934年提出。他認為形式命題的意義性或真理性由形式語言系統的形成規則和變形規則決定,這兩種規則是人們對形式語言的結構所做的約定的產物,可以任意地自由選擇。不同的形成規則和變形規則構成不同的形式系統。既然這些規則可以完全自由地選定,故不同形式系統可以容許同時存在。

這些系統中義可以根據約定讓某一種系統成為公認的通行系統一這種理論包含有約定論觀點。在倫理學上,認為每一種道德體系所使用的語言邏輯規律都有自己的前提或條件,這種前提或條件是任意選擇的,即是通過協商約定的。各種對立的道德體系在於它們使用的語言規則和邏輯不同,任何一種道德體系,只要它的內部不發生邏輯矛盾,它就是合理的道德體系,都要奉行容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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