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業錢又稱產錢、產業錢、家產錢、家業貫百,或稱物力、家力、家治。宋代劃分戶等確定賦役的依據。分田畝物力和浮財物力兩類。田畝物力又稱實業物力,據田地的頃畝肥瘠折算。田地有肥瘠、等級高下不同,每畝折算的家業錢亦多少有別,甚或大相懸殊。桑功、耕畜、家具、屋宇等服食器用之物,都可以計入浮財物力。
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 規定: 小民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短趁雜作不再估紐家業,浮財物力又固定為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六種。依據家業錢劃分戶等,須先將田畝物力與浮財物力折算為錢,然後按照五等家業錢額予以排定。各戶等的家業錢額各地差異不一。役錢及均糴也多據家業錢科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