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之改革

《家庭之改革》是所著作品,出自於《杜亞泉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家庭之改革
  • 作者:杜亞泉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杜亞泉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傖父於本卷一號“談屑”中,論男女與家庭,謂宜於舊家庭之中,酌采新家庭之優點:一為戒早婚。二為為子女擇配時,須審重考察,使子女參與意見。三為成婚後,父母對於子婦,須與以寬大之自由。四為父母子婦之間,負互相輔養之責。傖父之論點,乃在家庭間男女之關係,故其所舉,僅此四端。然吾國舊家庭之風習,其足以阻害家族之發達,妨礙個人之活動者,亦復不鮮。前此雖有感其不便者,以其為社會一般心理所公認,故弊害尚不顯著。今者歐風東漸,社會之風習已受搖動,若家庭風習與社會不相應合,則鑿柄之餘,必生至大之俶擾,故不可不擇其一二而稍事改革也。
予之改革論,非謂吾國家庭舊習,當根本改變也,亦非欲以歐美個人主義之小家庭,行之於吾國也。民族各有其歷史與習慣,適於甲者未必宜於乙,況吾國家族制度,自有可以寶貴之精神,而歐米之小家庭,亦不免有種種之流弊乎!故吾人對於舊風習,當求減除其弊害,而不當妄事更張。對於新風習,但當酌采所長,而不宜為無意識之模仿。舊家庭之弊害,約有數事。一為慕同居共爨之虛名,而不究其事實之窒礙,此為吾國崇尚大家庭之遺習。名門望族,多沿用之,意謂共同尊屬之祖若父猶在堂,則子孫不宜分產。而為之祖若父者,或慮其子孫無獨立之能力,或不願拋棄其龐大之家長權,故亦不樂及身而為其子孫析爨。夫大家族為形成國家之基礎,古昔之羅馬,亦嘗行之,嗣因受基督之教義及其他種種之影響,乃次第嬗脫,而成為今日之小家庭。吾國既無歐西所被之各種影響,則家族制度,自不宜輕議破壞,但家族聯結之精神,在乎感情氣誼之相通,而不在同居共爨之形式。若不求精神上之結合,而徒為形式之連繫,則因緣而生之弊害,不可勝數。氏嘗論及之,其言曰:“張公藝九世同居,高宗問之,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美矣,而未盡善也。居家御眾,當令紀綱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婦姑勃谿,奴僕放縱,而為家長者,僅含默隱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況九世乎?”史氏搢臣亦曰:“分析之事,不宜太早,亦不宜太遲。太早,恐少年不知物力艱難,浮蕩輕費。太遲,則變幻多端,如子孫繁衍,眷屬眾多,則一切食用衣服,個個取盈,人人要足,全無體貼之心,或有取而私蓄不用,誰肯足用即不取?稍不遂意,即懷不滿之心。”夫二氏當時,家族制度尚極鞏固,然其對於同居共爨,已表示不滿意之態度,則此事之利不勝弊,已無待言。且二氏所論,乃僅就家庭中消極之弊害言之耳,若其積極之弊害,則尚不止此。蓋同居共爨,因有種種連帶之關係,個人行動,每不自由,其財產為全家所共有,亦不能以個人意志,自由處理。於是子姓中之優秀者,雖欲奮鬥進取,常為此連帶之阻力妨礙進行。其或欲以財產之一部分,經營事業,亦為共有之關係所牽制,末由自主。若其庸懦者,則又以托居於大家庭之宇下,安坐而食,消失其獨立自營之能力,養成依賴闒冗之國民。故其結果,直接足以阻遏家族之繁榮,間接足以妨害國力之發達。不僅內部意見之衝突、財用多寡之爭擾而已也。竊以為此種風習,亟宜改除。子姓而賢,固當令其自立門戶,俾得活動發展之餘地。即或凡懦,亦當為之劃定財產。予以小部分之自由,使有機會可以練習,而由祖若父監督指導之。如斯處置,縱不能保不肖者之進為馴良,而可以使優秀者之不受牽累,家族聲望,有一部分之墮落,仍得一部分之繼承,較之連帶牽掣,致有用之人才,不克自展,其得失不可同日而語。此當改革者一也。其二為經濟間之關係。我國古訓,常謂父母在不有私財,又社會習慣,未析產之家庭,能生利者不特負養贍全家之義務。且其所得之財產,全家均有分享之權利。此為吾國倫理上最優美之道德,固不容有所非議。然事實上之弊害,亦所不免。蓋生利者之養贍全家,使被養者皆系婦稚,固屬正當,如已達成年,有能力可以習業,而猶懶不自奮,待人贍養,已非情理之所宜。若復令其分享生利者儲積之資財,則家庭中苟有一人生利,其餘子弟之懷安好逸者,即有所恃而不求職業。生利者所獲愈豐,則其逸樂亦愈甚,是不啻獎勵怠惰而懲罰優良。故此經濟之關係,必宜變革。析爨固可免除此弊,但或無產可分,或有其他障礙而未能分析者,則能生利之人,雖不得不供給全家之食用,然當以能力未充不克就業者為限。若已有就業之能力,即宜自營生活。生利者之補助與否,當任其為情誼上之自由,而不當視為法律上所應有。父母親族,不能以此責備之。其所有之資財,亦同此例。生利者自有分配與否之權,不得援舊時習慣,謂先代未曾析產,當然可享此項之利益。如是則一方面既以尊重生利者之權利,一方面足以激勵怠逸者奮興。若夫父母在之私財,亦但當以不隱匿為止,所有權及處理權,仍應屬之於生利者,若必歸諸父母,一切不得自專,則束縛干涉之餘,轉啟隱匿欺詐之漸。此當改革者二也。其三為祖先之崇拜。吾非敢於此舊習,妄持異議,但吾國崇拜祖先之事,亦實過於繁重。歲時忌日,家薦祠饗,固不可廢。然大家富族,往往踵事增華,靡所底止。既有公共之家廟,復營近祖之分祠,祭產則務極豐盈,祭品則力求美備,此固已嫌糜費。其尤甚者,則莫如建醮禮懺以及其他迷信之舉,意為非此不足以盡追遠之誠。且安葬必求風水,勞民傷財,莫此為甚。迨其既葬,苟有傷其蔭木,及他人建築或與其風水有礙者,則必起而爭訟。雖廢時失業傾家破產,亦所不顧。為子孫者,常有因祭產塋墓之糾葛,而停滯其職業之進行。其不肖之後嗣,又或因祭產豐盈,有餘潤可沾,遂終身蟄處家庭,而不求自立。此皆崇拜祖先過甚之流弊也。夫繼志述事,子孫之對於祖先,自有契合之精神。雖精神不能無所麗以徒存,不能不假諸事物,如歲時祭祀之類,以為紀念。然但求足以表示崇拜而止,若過乎中道,則不特與死者無裨,且於家族之活動,窒礙良多。此當改革者三也。四為家庭之風範。吾國家風之最稱優美者,莫如嚴肅與勤儉,但嚴肅之中,當有慈愛雍和之氣,且情誼必當相通,無令隔絕。若拘束過當,使子弟之對於家庭,視同牢獄,寂無生趣,則必有橫決之一日。近世青年,每有持破壞主義,極端反對家族制度者,未始非嚴肅過甚之反動也。若夫儉約,雖為持家之要素,顧亦宜稱量貧富,以為豐嗇之權衡。若家本素封,而日用衣食,務儕寒畯,則子弟必不甘耐受。且外人亦將起而誘惑之,高明之家,鬼瞰其室,富厚家族之子弟,誘之者必多,而淡泊枯寂之餘,其被誘亦更易,一旦潰決,則揮霍無藝,在所不免。故家庭之中,宜造成整齊和樂之氣風,酌定奢儉適中之生活。父母之對於子弟,當令其敬愛,而不當使之嚴憚;對於子弟之日用,當教之節儉,而不當過於吝嗇。庶子弟以家庭為可愛之樂園。而不以為羈縛身心之厄境,苟非至愚極劣,斷不忍軼出範圍以冒不韙者。先哲唐氏翼修曰:“若父教太嚴,督責太過,則其子反恐懼不前,知識顛倒。”英儒倍根曰:“父母對於子女,吝給金錢,實為有害之舉,不特使其子女陷於鄙陋,且使之交結惡友,他日財權在握,必流於過分之奢侈。”洵哉言乎!況世變日劇,自由獨立說,瀰漫於青年之腦海,而社會風俗,又日就紛華,更不能不稍變舊習,以蘄與外境相調合。此當改革者四也。此四者,於舊家庭之根本,無所動搖,而可以使舊家庭與新社會,不生巨大之衝突。雖雲改革,實乃維持,當亦為保守家族制度者所樂聞也乎。

作者簡介

杜亞泉(1873—1933),浙江紹興人,原名煒孫,字秋帆,號亞泉,筆名傖父、高勞。早年肄業於浙江崇文書院。曾任紹興中西學堂教習,創辦亞泉學館,出版《亞泉雜誌》等。1904年入商務印書館任編譯所理化數學部主任。1909年起任《東方雜誌》編輯,繼而掌其筆政,前後凡十一年。新文化運動時期提倡中西調和,於1920年迫於情勢辭去《東方雜誌》主編職務。1933年病逝。論著多散見於當時報刊,單行本有《人生哲學》、《博史》等。編者簡介周月峰,1979年生,浙江海寧人。浙江大學歷史系本科、碩士,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現為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清末至五四時期的思想、文化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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