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女出宮之制

宮女出宮之制是說清宮內廷使役女子因年齡或因過狂、疾病、笨拙等事故遣令出宮的制度。康熙十六年(1677)初定宮女年過三十歲者遣出,雍正元年(1723)復定宮女年至二十五歲俱令出宮,遂為定製。凡此等出宮女子,例給賞銀,其在皇太后、皇后、皇貴妃、貴妃、妃、嬪位下者,由本主自行賞給,不支官賞,其在貴人、常在、答應位下使役者,進宮十五年以上的賞銀三十兩,十五年以下的賞銀二十兩,十年以下的賞銀十兩,皆由官賞支給。此外,因有過犯被逐出宮者,不賞。因疾病、笨拙或別項事故,本主令其出宮者,須經敬事房總管太監、首領太監等驗看真實,預先奏明方準出宮,其進宮十年或十年以上者俱賞銀十兩,不滿十年的不賞。凡已經出宮的宮女,不準再行進宮,不準泄露宮中一切事情,不準本宮首領太監等代為傳信,也不準派人到宮門給本主請安。

清宮內廷使役女子因年齡或因過狂、疾病、笨拙等事故遣令出宮的制度。康熙十六年(1677)初定宮女年過三十歲者遣出,雍正元年(1723)復定宮女年至二十五歲俱令出宮,遂為定製。凡此等出宮女子,例給賞銀,其在皇太后、皇后、皇貴妃、貴妃、妃、嬪位下者,由本主自行賞給,不支官賞,其在貴人、常在、答應位下使役者,進宮十五年以上的賞銀三十兩,十五年以下的賞銀二十兩,十年以下的賞銀十兩,皆由官賞支給。此外,因有過犯被逐出宮者,不賞。因疾病、笨拙或別項事故,本主令其出宮者,須經敬事房總管太監、首領太監等驗看真實,預先奏明方準出宮,其進宮十年或十年以上者俱賞銀十兩,不滿十年的不賞。凡已經出宮的宮女,不準再行進宮,不準泄露宮中一切事情,不準本宮首領太監等代為傳信,也不準派人到宮門給本主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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