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直接受理。
申請資料,辦公時間,辦公地點,
申請資料
(一)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及提供材料
1、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4、男女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男女雙方系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身份證(證件內容需一致);
7、軍人須提交本人軍人證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註:沒戶口簿的可提交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沒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在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及提供材料
1、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經民政部門登記的);
2、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3、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問題達成一致;
4、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證件內容需一致)
5、軍人需提交本人軍人證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離婚介紹信,上面需註明經調解無效,同意離婚的意見。
註:沒戶口簿的可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沒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要出具夫妻關係證明(如何辦理請參照第五條)。
(三)要求出具未婚證明或單身證明的程式
1、由當事人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其是未婚或單身證明,並加蓋印章後到戶籍地的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民政辦審核蓋章,單位出具的證明可直接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未婚證明或單身證明;
2、當事人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及以上證明到婚姻登記處蓋章。
(四)結婚證和現在所持身份證內容不一致的需更改應提交下列材料
1、當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結婚證;
2、當事人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五)結婚證(離婚證)損毀或遺失需補領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當事人在2006年以前辦理登記的,帶上本人身份證件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查閱登記檔案;在2006年之後辦理登記的直接到婚姻登記處查閱登記檔案。
2、當事人帶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以上查檔證明來婚姻登記處補領結婚證(離婚證)。
註:因登記年代久遠無法查閱檔案的應由當事人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加蓋印章後到戶籍地的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民政辦審核蓋章,單位出具的證明可直接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未婚證明或單身證明。
辦公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辦公地點
宣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座落在市區中山路78號(市中醫院旁,乘5、7路公車直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