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是宣城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改革
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整合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職責,以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水務等部門相關職責,在市級機構改革中同步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和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擬訂生態環境政策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管。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管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貫徹執行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管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地方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管。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管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管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管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管。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信息網。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宣傳教育、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2.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2.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3.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綜合科
1.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
2.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3.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4.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
5.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6.承辦市生態文明與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四)政策法規科
1.承擔規範性檔案起草及合法性審查工作。
2.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3.指導、組織實施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等。
4.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
5.組織擬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6.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1.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2.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
3.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
1.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
2.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管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排污口設定。
(七)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科)
1.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管。
2.建立對各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4.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八)土壤生態管理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
1.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管。
2.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跨市轉移許可,組織落實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九)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生態環境監測科)
1.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核輻射監管有關工作。
2.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等,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環評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1.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3.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4.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