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

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

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英文名稱: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ssociation of Xuancheng City,簡稱:PNUAXC)成立於2012年9月20日,是宣城市第一個經批准成立的由致力於宣城市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單位和各族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現有會員50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 
  • 外文名: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ssociation of Xuancheng City 
宗旨,任務,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領導班子,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章程,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動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為宣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主要有: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二開展少數民族歷史與現狀的調研; 三及時反映少數民族存在問題,意見和建議;四加強民族地區之間經貿、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五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問題的調解、處理等工作;六維護民族地區團結和社會穩定。
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的成立,既是宣城市回響省委省政府關於在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實施“共同發展”提升行動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也是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有效舉措,此舉必將在宣城市民族發展史上寫下嶄新的一頁。

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領導班子

名譽會長:孔和平
會長:孫躍進
副會長:唐雲龍 潘榮強(滿) 藍金輝(畲) 馬振明(回) 陳芳(苗) 何隆祥(回)
秘 書 長:唐雲龍(兼)
副秘書長:伍剛(回)藍照軍(畲)錢德明(回)黃健

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宣城市民族團結促進會。英文名稱: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ssociation of Xuancheng City,簡稱:PNUAXC。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致力於宣城市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單位和各族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動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為宣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宣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安徽省宣城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二開展少數民族歷史與現狀的調研;三及時反映少數民族存在問題,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民族地區之間經貿、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五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問題的調解、處理等工作;六維護民族地區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會;三有志於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四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代表人須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三獲得本會的服務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五會員單位按本會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自動退會:一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二會員除特殊原因,超過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回會員證,並向有關部門反映其事實。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設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決定聘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會費標準;五決定本會更名、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三決定副會長的設定和名譽會長的聘請事宜;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理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熱心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由本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會員大會;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屬於本會所有;本會資產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內的工作和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本會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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