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25982-2010)》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25982-20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25982-2010)》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4)歸口。《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25982-2010)》主要起草單位: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金龍聯合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瀋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南京依維柯汽車有限公司。《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25982-2010)》主要起草人:曹飛、張雄、劉兆賢、郭松、陳德兵、胡芳芳、趙登峰、陳衛強、李明濤、王輝、蘇家竹。
基本介紹
- 書名:客車車內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11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42083
- 外文名:Permissible Levels and Test Methods of Bus Internal Noise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6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5 測量儀器
5.1 聲學測量
5.1.1 測量用聲級計或其他等效的測量系統應不低於GB 3785規定的Ⅰ型聲級計的要求。測量時應使用“A”頻率計權特性和“F”時間計權特性。當使用能自動採樣測量A計權聲級的系統時,其讀數時間間隔應不大於30 ms。測量設備的傳聲器宜優先採用全指向傳聲器。
5.1.2 測量前後,應使用符合GB/T 15173規定的1級聲校準器按製造廠規定對聲級計進行校準。在沒有再作任何調整的條件下,如果後一次校準讀數相對前一次校準讀數的差值超過0.5 dB,則認為前一次校準後的測量結果無效。
5.2 轉速、車速測量
應選用準確度優於±2%的發動機轉速表或車速測量儀器來監測轉速或車速,不應使用客車上的同類儀表。
5.3 氣象參數測量
溫度計的準確度應在±1℃以內。風速儀的準確度應在士1.0 m/s以內。
5.4 測量儀器檢驗
所有測量儀器均應按國家有關計量儀器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6 測量條件
6.1 測量地點應具備如下條件:從客車輻射的噪聲只能通過道路表面的反射成為車內噪聲的一部分,而不能通過建築物、牆壁或客車外的類似大型物體的反射成為車內噪聲。測量時,客車與這類大型物體之間的距離應大於20 m。
6.2 沿著測量路線在約1.2 m高度的風速不應超過5 m/s,其他的氣象條件不應影響測量結果。
6.3 對於所有A聲級測量,由背景噪聲和儀器內部電噪聲而確定的測量動態範圍下限應至少低於所測聲級15 dB(A),否則試驗結果無效。
7 道路條件
試驗路段應為清潔、乾燥平坦無凍結的硬路面,且不應有接縫、凸凹不平或類似的表面結構;試驗區間路線應平直;且測量時應避免通過隧道、橋樑、道岔、車站及會車。
8 車輛條件
8.1 發動機
8.1.1 測量前,發動機的所有運行條件,如燃料、潤滑油、點火正時或噴油時間等都應符合製造廠家的規定,發動機應穩定在正常的工作溫度範圍內。
8.1.2 如果發動機冷卻散熱器裝有擋風門,則應在兩種條件下進行測量(打開和關閉),每一組測量的擋風門位置應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發動機冷卻風扇應正常運轉。
8.2 輪胎
8.2.1 所採用的輪胎應與製造廠家規定的型號一致。
8.2.2 輪胎任意部位花紋深度應不小於1.6 mm,輪胎的壓力應符合製造廠家的規定要求。
8.2.3 輪胎型號和充氣壓力應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
8.3 車輛的質量狀態
8.3.1 車輛載荷的基本條件應符合GB/T 3730.2—1996中4.6規定的整車整備質量。
8.3.2 車輛在測試噪聲時應空載,即除駕駛員、測量人員和測試裝備外,不應有其他載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