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標誌說

客觀標誌說,“主觀意志論”的對稱,又稱“客觀論”、“契約場所化理論”。是指確定契約準據法的一種觀點。主張以契約的締結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住所地、法院地等客觀場所作為標誌來確定契約的準據法。源自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契約的有效成立和效力與一定的場所相聯繫,最適合於契約的準據法是契約在那裡“場所化”的國家的法律。

但對於哪些客觀場所是確定契約準據法的標誌,有不同的主張。薩維尼認為最適合於契約的法律是契約履行地法;巴爾認為債務人的住所地法才是最適合於契約的法律;齊特爾曼則認為當事人的本國法是最適合於契約的法律。1934年美國的《衝突法重述》(第一次)主張契約締結地法是契約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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