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依據《結婚登記條例》第13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當事人離婚證後,自雙方簽收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基本介紹
- 受理單位:民政局
- 許可程式: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 收費標準:9元/對
許可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法定時限,收費依據,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許可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為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申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
4、各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定時限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收費依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2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