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理各類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二、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三、審查司法賠償申請,並代表本院出庭應訴;四、開展調查研究,研究審判監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審判監督工作經驗,提高審判監督工作水平,做好審判監督的信息、宣傳、調研及司法建議工作;五、負責本部門的的司法統計工作;六、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