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民宗局

根據《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宜賓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宜委發〔2010〕15號),設立宜賓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簡稱市民宗局),掛中共宜賓市委民族工作委員會牌子。宜賓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既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又是市委民族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區縣民族宗教事務機構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指導區縣民族宗教事務機構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和宗教界的穩定工作。
(四)擬訂全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六)研究分析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縣和民族鄉,參與實施民族地區民生工程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組織協調民族地區重大慶典活動。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配合有關部門辦好各類民族學校和民族班。
(十一)歸口管理全市民族宗教的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二)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和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和市用於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各類專項資金和其他民族經費,負責年度專項資金的審核、報批和使用情況、使用效益的統計、總結工作。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宜賓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有關工作。
(二)民族科。
組織開展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擬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擬訂全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對民族事務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參與組織協調民族地區重大慶典活動;負責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好各類民族學校和民族班;承擔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擔市委民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宗教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開展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並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承辦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指導宗教團體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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