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1994年成立縣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掛靠縣政府辦。1995年更名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2005年5月升為正科級單位,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具備了主體資格。2006年底,有編制3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豐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區:宜豐縣
  • 類型:機關
  • 國家: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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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務管理

據統計,1986年,全縣有苗、壯、回、瑤、侗、彝、滿7個少數民族,共24戶,70人。主要分布在車上、黃崗等9個鄉鎮;1990年有侗、壯、苗等11個少數民族,人數272人,主要分布在車上、石花尖、黃崗等12個鄉鎮(場);2000年有侗、苗、瑤、土家等16個少數民族,人數766人,其中侗族占少數民族的56%,主要分布在車上、黃崗山、石花尖、潭山、天寶等16個鄉鎮(場)。

宗教事務管理

1996年,設立宜豐縣宗教工作領導小組。1993年7月和1994年6月,縣委統戰部分別對本縣佛教和基督教進行了摸底調查,寫出《關於加強洞山禪林管理的兩點意見》和《宜豐縣基督教活動情況報告》的調查報告,縣委下發了宜黨發[1994]29號《關於加強宗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檔案。1994年10月31日,縣委統戰部在潭山鎮召開了全縣宗教工作會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下發了《關於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兩個宗教法規的通知》的檔案,印發了120份宗教法規的學習材料。會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教育局、公安局等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活動。1994年,縣成立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各鄉鎮確定了一位領導兼管宗教工作,各村民委員會配備了一名兼職幹部抓好此項工作,有信教民眾的村成立了宗教管理小組。
佛教協會及活動。1998年7月,成立宜豐縣佛教協會。2005年,進一步規範了協會工作,並對換屆事宜作出相應安排。
佛教的活動場所有4處:一是黃檗山的黃檗寺。2004年2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恢復黃檗山黃檗禪寺》的批文。2002年2月台灣台中慈光寺惠空法師一行6人再次訪竭黃檗,並於2003年3月投資80萬元人民幣興建天王殿的基腳。2004年縣人民政府聘請純一法師兼任黃檗寺住持,並重新進行黃檗寺的續建規劃,由原天王殿改作大雄寶殿。2005年10月舉行了黃檗寺復建暨大雄寶殿上樑、天王殿奠基法會,中國佛教協會會長一誠親臨指導。二是洞山的普利寺。1994年依法進行了登記,同年聘任妙法法師為住持。1998年更替為妙忠老和尚,在他住持6年期間,共投資300萬元人民幣修建普利寺,2004年2月妙忠圓寂於洞山。2003年11月縣政府聘請純一法師為洞山普利寺住持。三是縣城南園的廣福寺。1998年在原“南園”設立普濟寺,並進行了依法登記,後來先後更名為明法寺、廣福寺,作為洞山普利寺的下院。四是車上林場天子山古城寺,2002年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佛教活動場所,並於2006年依法進行了登記,2007年底聘任端星法師為古城寺住持。
基督教活動場所有3個。2001年10月經縣政府批准設立了芳溪基督教聚會點,有信徒150多人,負責人是傅鳳華長老;2006年該聚會點升為“思典堂”。2006年9月堂務組織進行了換屆,負責人為熊佩琳。2003年7月經縣政府批准,設立棠浦基督教聚會點,信教民眾160多人,2006年該點升為“救恩堂”,負責人為王元姐。2004年12月經縣政府批准在縣城區北面設立新昌鎮基督教聚會點,有信教民眾40多人,負責人為傅方英。以上三個堂點2006年都依法進行了登記。
宗教活動點,也稱簡易活動點。2004年12月,經縣政府同意對以下7個補登為宗教活動點:芳溪鎮石龍廟、天隱洞,南屏公園的精忠祠,雙峰林場的樟坪廟,潭山鎮的藍神廟,石市鎮的社令祠,天寶鄉的紫陽壇。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為縣委、縣政府決策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當好參謀和督查落實。
(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與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徑,增強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觀念。
(3)對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擬定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加快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設進程。
(4)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監督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5)做好維護民族團結工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協助政府及時發現和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維護民族宗教界領域的穩定。
(6)按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依法管理全縣宗教事務,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做好宗教反滲透工作,引導宗教走獨立自主自辦道路。
(7)指導全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加強同少數民族民眾和宗教團體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務。
(8)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系統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
(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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