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指南
- 實施地區:宜春
申請條件,證明材料,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1. 城鎮居民在農村的直系親屬,並在城鎮有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的生活來源。
2.在小城鎮購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親屬。
3.在小城鎮投有一定資金開辦工廠、企業、服務業的。
4.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所聘用,並在小城鎮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骨幹。
5.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用僑匯在小城鎮自建房屋需要照顧的大陸親屬。
6.原己在城鎮辦理了自理口糧戶口,現仍在城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證明材料
1.本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4.購買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產證明;
6.被聘用的技術或管理人員需提供聘用證明或其他就業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由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核後,報縣(市)公安局審批,縣(市)公安局在3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請人。
經批准同意的,申請人可到縣(市)公安局領取《準遷證》,並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持兩證到申請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需交納《準遷證》、《遷移證》工本費每證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