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YICHUN ASSOCIAION FOR SCTENCE AND TECHNOLOGY,YAST),成立於1985年11月17日,是宜春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宜春市科協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和縣(市、區)科協組成,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
- 外文名:YICHUN ASSOCIAION FOR SCTENCE AND TECHNOLOGY,YAST
- 組織隸屬:宜春市委
- 業務主管:江西省科協
- 組織性質:人民團體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宜春市科協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宜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宜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宜春市科協的任務
第一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二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第二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宜春市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五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六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七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興辦符合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九條 做好全市性學會及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蘭亞青 市科協主席
主持行政工作,分管辦公室、諮詢服務部工作
漆文峰 市科協黨組書記、副主席
趙明 市科協副主席
羅筱蓉 市科協副主席
主持黨組工作,統籌並協調班子分工、行政管理和人事工作
協助主席分管普及部工作
協助主席分管學會部併兼任黨支部書記
何遼軍 市科協副調研員
閔小江 副調研員
協助主席分管辦公室工作
兼職副主席:鄒小明 熊愛國 付子羊 黃清華 黃勇平 袁志平 殷勤 易志明 潘文杰 曾義城
協助主席分管老科協工作
宜春市科協第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人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
付子羊 蘭亞青(女) 蘭武亮 閔小江 鄒小明 吳冬英(女) 陳武 易志明 易獻春 范惠珍(女) 羅筱蓉(女) 趙明(女) 徐光輝 袁志平 殷勤 黃勇平 黃清華 黃輝平 曾義城 漆文峰 熊愛國 熊筱娟(女) 潘文杰
機構設定
秘書科職責 科長:閔小江
1、負責協調機關各部門及對外聯繫、接待工作。
2、負責本會機關綜合性文電的草擬、審核和制發工作,督促檢查市科協主席辦公會、全委會、行政辦公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3、負責辦理本會檔案的收發處理和檔案、材料的列印、複印、傳送等工作。
4、負責本會全委會和以市科協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
5、編制本會的財務預算、決算,負責本會財務管理及下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6、負責科技群團有關史志及科協年鑑的編寫工作。
7、負責本會的車輛管理、公費醫療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8、負責機關的福利、安全、保衛、信訪、保密和檔案檔案的管理與調用工作。
9、完成科協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學會工作部職責 部長:閔小江
1、負責科技社團組建的前期組織工作,對市級學會理事會改選、增補及學會機構設定同有關部門協商,選舉後予以備案。
2、指導、協調市級學會對我市經濟建設中的較大科技發展課題開展多學科綜合性的學術交流、科學考察、科技論證。
3、組織相關課題的決策論證,提出具有科學性的建議,參與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指導市級學會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科技諮詢、科學普及等活動。
4、制定全市市級學會工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指導縣區科協學會工作。
5、管理市級學會的組織檔案、學術成果檔案、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檔案、學術性檔案及資料,負責學術性書籍的編輯出版工作。
6、組織市級學會積極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等任務。
7、做好優秀論文和所屬學會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的組織工作。
8、組織市級學會廣泛開展學術與研討活動及積極參與省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9、完成科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普及工作部職責 負責人:唐浩元
1、參與編制全市科普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市科協科普工作年度計畫、總結。
2、指導、協調縣區、鄉(鎮)科協和街道科普協會的科普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和城市社區科普工作,組織協調管理全市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農函大工作。
4、巨觀指導管理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做好科技示範戶、科普示範基地、科普示範村等科普組織和陣地的評選。
5、負責組織縣區、鄉鎮和街道科協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競賽活動。
7、完成科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支部職責 專職副書記:閔小江
1、負責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2、負責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機關及下屬單位幹部的學習、穩定等工作。
3、負責做好新黨員的培養發展工作
4、協調管理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5、負責建立和健全黨內教育、管理、培訓、監督等各項制度。
6、配合黨組做好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按照《黨章》和市紀檢的有關規定,負責對黨員的獎懲工作。
7、完成科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諮詢服務部工作職責 負責人:閔小江
1、廣泛聯繫科技人員,為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積極投身於經濟建設搭台牽線,引導和組織他們開展科技活動,並為他們提供相關的服務。
2、組織所屬各分支諮詢機構和專家為我市經濟建設、企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問題開展研討、論證和決策諮詢。
3、為繁榮技術市場和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積極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貿易活動。
4、搞好科技諮詢機構的組織發展和所屬各分支諮詢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他們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搞好科技諮詢工作,並對各分支諮詢機構及科技諮詢工作人員進行評比、表彰。
5、加強內部管理,搞好本單位兩個文明建設,拓寬創收渠道,提高經濟效益,完成或超額完成科協下達的目標管理任務,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
6、加強員工學習、培訓,提高員工業務水平和技能,促進整體業務能力的提升。
7、完成科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宜春市科協)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共宜春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宜春市科協由市級、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市級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經市科協批准建立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組成,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受上級科協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宜春市科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宜春市科協貫徹國家科學技術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宜春市科協堅持高舉愛國主義和科學旗幟,維護安定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七條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法規制定和社會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
第九條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條開展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參與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一條推廣先進技術,開展技術諮詢和其它中介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二條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十三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加強對所屬團體的管理和服務,促進與其它社會團體的聯繫和合作。
第十五條舉辦符合宜春市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實體。
第十條開展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參與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一條推廣先進技術,開展技術諮詢和其它中介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二條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十三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加強對所屬團體的管理和服務,促進與其它社會團體的聯繫和合作。
第十五條舉辦符合宜春市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實體。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六條宜春市科協的領導機構是全市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市委員會。
第十七條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市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經市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全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市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市科協批准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全市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宜春市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和批准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制定和修改宜春市科協章程;
四、 選舉市委員會;
五、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市委員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一條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市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
四、 決定授予名譽職務;
五、 批准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市委員會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推薦單位提出,予以變更;因工作需要,市委員會可以增補、免去委員、常委、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三條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宜春市科協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二到四次,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交閉會期間,主席主持宜春市科協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提名,任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市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經市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全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市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市科協批准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全市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宜春市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和批准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制定和修改宜春市科協章程;
四、 選舉市委員會;
五、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市委員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一條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市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
四、 決定授予名譽職務;
五、 批准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市委員會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推薦單位提出,予以變更;因工作需要,市委員會可以增補、免去委員、常委、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三條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宜春市科協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二到四次,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交閉會期間,主席主持宜春市科協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提名,任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四章 市級學會
第二十六條市級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的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七條申請加入宜春市科協的市級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 按照國家有關社團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登記的市級學會;
二、 承認宜春市科協章程;
三、 有學術帶頭人和相應數量的會員;
四、 不與宜春市科協所屬學會相重複;
五、 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 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固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市級學會,向宜春市科協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宜春市科協的組成部分。
市級學會退出宜春市科協,須經宜春市科協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市級學會接受宜春市科協的領導,執行宜春市科協的決議,承擔並完成宜春市科協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全市代表大會。市級學會業務上受相應的省級學會的指導。
第三十條市級學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學會章程,選舉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市級學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三十二條市級學會凡嚴重違反宜春市科協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宜春市科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申請加入宜春市科協的市級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 按照國家有關社團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登記的市級學會;
二、 承認宜春市科協章程;
三、 有學術帶頭人和相應數量的會員;
四、 不與宜春市科協所屬學會相重複;
五、 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 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固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市級學會,向宜春市科協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宜春市科協的組成部分。
市級學會退出宜春市科協,須經宜春市科協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市級學會接受宜春市科協的領導,執行宜春市科協的決議,承擔並完成宜春市科協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全市代表大會。市級學會業務上受相應的省級學會的指導。
第三十條市級學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學會章程,選舉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市級學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三十二條市級學會凡嚴重違反宜春市科協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宜春市科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三條在科技工作者人數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含部、省屬在金的企事業單位)經市科協批准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為企事業中科技工作者和技術管理工作者的民眾團體,受所在企事業單位黨委領導,業務受宜春市科協指導,選舉代表參加宜春市科協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到五年召開一次,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
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委員會。
第六章 縣級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
第三十五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是當地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宜春市科協的組成部分,並受其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縣級學會、縣(市、區)科協批准建立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執行全國、省、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的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四到五年召開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縣級學會接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上級學會指導。
第四十條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本單位黨委的領導,業務上受當地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第四十一條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接受當地黨委的領導,業務上受當地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繫指導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縣級學會、縣(市、區)科協批准建立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執行全國、省、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的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四到五年召開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縣級學會接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上級學會指導。
第四十條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本單位黨委的領導,業務上受當地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第四十一條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接受當地黨委的領導,業務上受當地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繫指導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
第七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科協參照有關規定,制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所屬單位、團體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科協參照有關規定,制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所屬單位、團體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六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八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經費來源:
一、 財政撥款;
二、 資助;
三、 捐贈;
四、 會費;
五、 企事業單位收入;
六、 其它收入。
第四十八條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目基金,用於獎勵有突出貢獻者。
第四十九條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科協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歸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管理。
一、 財政撥款;
二、 資助;
三、 捐贈;
四、 會費;
五、 企事業單位收入;
六、 其它收入。
第四十八條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目基金,用於獎勵有突出貢獻者。
第四十九條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科協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歸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宜春市科協,會址設在宜春市。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英文全稱是YICHUN ASSOCIAION FOR SCT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YAST。
第五十二條市科協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級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三條市級學會根據本章程和《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制定學會章程。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經市科協批准建立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地區(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市科協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宜春市科協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市科協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級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三條市級學會根據本章程和《宜春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級學會組織通則》制定學會章程。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和經市科協批准建立的企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地區(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市科協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宜春市科協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