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暫行)》是宜春市人民政府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暫行)
- 設立機構:宜春市人民政府
全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綠色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提高宜春市綠色金融投資透明度,引導更多的資本投向綠色企業、綠色項目,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參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檢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等政策標準,明確了環境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及披露時間要求。
第三條本指引用於指導宜春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有關活動。
第四條企業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儘可能以定量指標充分、全面、完整地披露企業環境信用信息,不得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避重就輕,故意隱瞞或誇大事實,誤導監管部門及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企業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準確、及時地披露環境信息,並為其披露的環境信用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採用定期披露與臨時披露相結合的原則,常規環境信息定期披露,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臨時信息及時發生及時公布。
第七條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採用自願公開原則。企業為環境信息披露的工作主體,發改部門、住建部門、自然資源部門、金融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組成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組,負責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宣傳、引導、監督、表彰及獎勵工作,工作小組設在市生態文明辦。
第八條環境信息披露指標包括強制性披露指標和鼓勵性披露指標兩類,強制性披露指標遵循不披露則解釋原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九條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如下基礎信息:企業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點、成立時間、法人代表、職工人數、通訊地址、企業網址、聯繫人、聯繫電話、是否屬於重點排污單位及排污單位類別、主營業務類型及各業務營業收入占比等。
第十條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企業治理、污染物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生態保護、資源能源消耗、社會影響等領域的環境表現(披露指標詳見附屬檔案1):
(一)企業治理:
行政許可:建設項目環保手續履行情況。
行政處罰:監管部門環境行政處罰信息。
環境管理:企業環境保護戰略規劃、環境保護制度、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等環境管理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率、核定的排放總量、濃度及總量達標情況以及廢棄物產生及處理處置情況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採取的減排增匯措施、取得的減排成效,以及低碳技術套用情況等信息。
(四)生態保護:企業開發建設過程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及建成投產後的生態修復措施。
(五)資源能源消耗:企業生產過程中用能量、用水量等資源能源消耗情況。
(六)社會影響:
重要環境失信情況:有違法事件、被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限期治理任務未能按期完成;被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掛牌督辦等情況說明。
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是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事件的影響情況。
媒體監督:企業自覺接受媒體輿論監督情況及經媒體監督曝光的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公眾投訴:企業公共參與執行情況及通過各渠道接到的公共機構投訴舉報情況。
第三章 信息披露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發生以下環境保護相關事件之一時,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以環境信息臨時通告形式及時披露事件情況,便於監管部門及利益相關者及時獲取、及時傳遞、及時公布:
(一)企業因環境違法違規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的;
(二)企業受到重大環保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三)企業因環保問題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的;
(四)企業被國家生態環境部門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
(五)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
(六)企業新、改、擴建項目未取得行政許可的;
第十二條企業於每年4月30日前以環境信息年度報告形式披露上年度如下常規環境信用信息:
(一)企業基礎信息;
(二)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情況;
(三)企業行政處罰情況;
(四)企業環境管理;
(五)污染物產生及排放情況;
(六)溫室氣體產生及排放情況;
(七)生態保護情況;
(八)企業資源能源消耗情況;
(九)企業社會影響;
(十)自願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其中企業基礎信息、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企業行政處罰、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資源能源消耗為強制性披露指標,其餘為鼓勵性披露指標。環境信息披露報告參考模板詳見附屬檔案2。
第四章 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採用先行試點模式,分階段實施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組應加強宣傳,引導公眾及其他利益相方監督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條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組根據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評估結果,對表現突出的企業進行公開表彰與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宜春市生態環境部門有權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七條宜春市生態環境部門可組織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進行評估,從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充分性、及時性等方面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進行打分,具體評分指標見附屬檔案3。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指引由宜春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