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宜昌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地區:宜昌市
  • 內容:節約用水管理
  • 隸屬:政府檔案
  • 目的: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在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前提下,採取綜合措施,減少取水、用水過程中水的損失、消耗和污染,杜絕用水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種活動。
第三條本市節約用水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發展節水型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淘汰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本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本市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本市及各縣市區水利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落實節水型社會建設。
本市及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落實節水型城市建設。
發展改革、經信、規劃、環保、衛生、財政、物價、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市、縣兩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上級確定的用水總量分配指標,結合用水定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對年度取水計畫實行總量控制。
第六條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管理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計畫管理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七條 自建供水設施的取水戶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求,於每年年底前向同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畫。
自建供水設施的取水戶的用水計畫,由水利部門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的用水計畫,由住建部門核定。
第八條取用水戶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對自建供水設施的取水戶超計畫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徵收水資源費。具體辦法按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戶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按同級物價及住建部門相關檔案執行。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發展改革、住建、水利等部門要按照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分工,從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審查、節水設施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三同時”制度。
第十條取用水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水錶、流量計。取用水戶應當加強對水計量設施的檢查與日常維護,並實施周期檢定,保證計量準確。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失率。
供水企業管網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超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第十二條城市建築施工、生態景觀以及市政環衛用水應當優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第十三條推廣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十四條 加強農業灌溉節水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推廣噴灌、滴灌、滲灌等先進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推行畜禽養殖節水型飲水設施和飼養方式。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並採取下列方式節約用水:
(一)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落後的工藝、設備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實行循環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20萬噸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3萬噸以上的,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
(四)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特種用水行業的,必須安裝使用淨化循環用水設施;
(五)經營洗車業務的,必須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洗車設備;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對節約用水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地區、各單位節約用水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科學知識,推進節水型單位、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社區建設。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各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要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制度,落實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利、住建等法定主管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節約用水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要求,由市水利、住建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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