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
文電、
會務、機要保密、
文書、
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對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承擔信息、
安全、新聞宣傳、
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執法監督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管理、地質遺蹟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聽證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參與國土資源管理並對轄區內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規劃與調控監測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組織編制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規劃審查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及研究;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四)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資金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上級和市級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承擔全市基本農田劃定、管理、保護工作;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負責市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驗收、監督檢查;承擔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城區增量建設用地手續。
(六)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市土地登記、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組織管理工作;擬定土地調查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更新和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市、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承辦市城區土地登記審核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辦城區國家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相關工作。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全市礦業權申報和市級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礦產品運銷管理及統計工作;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合理配置資源;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
(九)礦產資源儲量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以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及礦產地儲備相關工作;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市地質資料以及檔案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產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承辦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評審和科技幹部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國內外國土資源管理科技信息和情報資料,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參與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推廣;組織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核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市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專項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縣(市、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的編制。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土地調查,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發證以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核與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辦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負責地價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礦產品運銷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審查、登記和地質勘查成果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各類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調查並指導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一)安排並監督管理上級和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各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領導信息
王華品、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魏建功、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劉明忠、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陳育林、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劉文、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王曉波、宜昌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唐作友、宜昌市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王建民、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鄧鈞、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藍世勝、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
王友、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
工作動態
2013年7月18日,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市財政局、省廳信息中心、省土地規劃勘測院有關專家成立驗收組,在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對2012年度宜昌市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系統建設項目進行了驗收。
驗收組聽取了工作報告,觀看了系統演示,查閱了相關文檔,並對項目有關情況進行了現場質詢和答疑,驗收組一致認為,該項目建設符合湖北省國土資源市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相關要求,驗收組一致同意通過驗收。
該項目建成後可以實現對國土資源“一張圖”核心業務數據的分層疊加與分析、查詢與瀏覽、共享與交換、數據更新與歷史管理,並與電子政務平台的審批系統對接,全程服務於國土批、供、用、補、查的各個環節,為國土資源科學管理和城市發展提供更全面更充實的基礎依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