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牌創建和標準創新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精品名牌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促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實施名牌創建和標準創新工作取得相應成果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條名牌創建獎勵範圍和標準:
(一)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每件獎勵50萬元。
(二)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地理標誌商標、農產品地理標誌的,每件獎勵10萬元。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獲多項稱號的,只獎勵1項。
(三)獲得境外企業註冊商標的,每件獎勵10萬元。
(四)獲得中華老字號的,獎勵10萬元。
(五)獲得5A級旅遊景區的,獎勵50萬元。
第四條名牌創建獎勵認定依據:
(一)中國馳名商標是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以及法務部門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產品。
(三)地理標誌商標是指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註冊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四)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經農業部登記並頒發登記證書的特有農產品標誌。
(五)境外企業註冊商標是指依法取得境外企業在其所在國(地區)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及市場占有率的商標。
(六)中華老字號是指通過認定並以商務部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的品牌。
(七)5A級旅遊景區是指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並頒發證書和標牌的景區。
第五條標準創新獎勵範圍和標準:
(一)主導制(修)訂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對產品標準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產品標準以外的其他技術標準按照產品標準獎勵金額的50%予以獎勵。
參與制(修)訂上述標準的,按照主導制(修)訂標準獎勵金額的30%予以獎勵。
(二)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六條標準創新獎勵認定依據: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標準成果,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認定。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貢獻獎等次,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獎勵檔案或證書認定。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獎勵均為一次性獎勵。
獲獎範圍內的名牌及標準,在有效期滿後續展、複查或重新認定的,不再獎勵。
第八條獎勵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和境外企業註冊商標的,向市工商局申報;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認證和標準化成果的,向市質監局申報;獲得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向市農業局申報;獲得中華老字號的,向市商務局申報;獲得5A級旅遊景區的,向市旅遊局申報。
(二)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旅遊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市人民政府授獎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獎勵辦法,對獲得本辦法規定同類型獎勵的省級或次一級成果,給予獎勵。
第十條獲獎單位對獎勵資金應當專用於補貼開展名牌創建、標準創新工作的經費投入和相關研發技術人員的獎勵。
第十一條所創名牌和標準在其有效期內被授予或認定機關撤銷的,由獎勵機關追回獎勵獎金。
第十二條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由獎勵機關追回獎勵獎金,並停止其申報資格5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旅遊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申報獎勵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企業創名牌獎勵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05〕22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宜昌市企業創名牌獎勵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宜府發〔200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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