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水杯自爆案是指2016年6月20日,王女士在使用宜家水杯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下唇縫合4針,一顆門牙斷裂,因認為宜家的產品不符合行業標準,存在嚴重缺陷,她將北京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總計105萬元。
2018年7月8日,大興法院給出一審判決,宜家退還王女士購物款3.9元,並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4萬餘元。王女士表示會提起抗訴。10月26日,從王女士處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宜家賠償傷者4萬餘元的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家水杯自爆案
- 地點:北京市大興區
- 時間:2016年6月20日
- 傷亡:王女士1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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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6年6月20日凌晨4點左右,王女士起床去廚房,打算用從宜家購買的斯黛納玻璃杯喝水。不料,當她往杯子裡倒入常溫水並拿到嘴邊準備飲用時,玻璃杯突然爆裂,將其炸暈失去知覺。她醒來後立即趕往解放軍空軍總醫院,經診斷為面部裂傷、牙外傷、口腔黏膜潰瘍。由於唇內傷口較深,縫了4針,受損門牙實行RCT+冠修復。王女士稱,自受傷以來共就醫12次,又因產生了失眠、焦慮、驚懼等症狀,數次尋求心理輔導。她從事珠寶設計工作,這次事件導致她對水晶、玻璃類製品有了恐懼心理,無法正常工作,且相貌受損嚴重,心靈和生活都造成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因認為宜家的產品不符合行業標準,存在嚴重缺陷,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購物款3.9元並進行雙倍賠償,還要求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05萬餘元。
案件審理
一審判決
2018年4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就杯子質量問題進行辯證,原告認為玻璃杯爆炸後的玻璃碎片有鋒利邊角,存在不合理危險,屬於質量缺陷,而宜家明知道存在問題,還進行銷售存在消費欺詐。
被告方則一再表示,他們所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同時提交了上海質監局對該玻璃杯熱衝擊、耐熱持久性報告,報告表示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的範圍內無破裂現象,還提交了資質認可證書和產品合格證。
2018年7月8日,大興法院給出一審判決:經審理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賠償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對王女士的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確認。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均有醫囑或其他充分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對其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給其造成一定的痛苦,應予以適當的精神撫慰金作為賠償,但王女士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酌情定為1萬元整。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市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購物款3.9元、醫療費7115.16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2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總計4萬餘元。
從王女士律師處得知,王女士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將會提起抗訴。
二審宣判
2018年10月15日,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審認定宜家無欺詐與事實不符,產品存在危險,但他們未對危險作出必要說明,存在表示和設計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銷售,構成消費欺詐,因此應當雙倍賠償。宜家方面表示,無證據證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是從宜家購買。雙方均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抗訴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王女士所提要求宜家公司雙倍賠償的請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審判決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
法院認為,根據王女士庭審陳訴、相關照片、病歷記載信息以及雙方在事發後溝通協商等情況,認為王女士要求已將公司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宜家的抗訴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產或者銷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綜合現有在案證據,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宜家在銷售涉案杯子時具有明知、欺詐或者惡意的主觀狀態,因此王女士要求雙倍賠償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關於賠償項目金額,一審判決對於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並無明顯不當,因此王女士的抗訴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最終,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