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組織(基金會除外)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配合做好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三)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推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制定社區治理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五)負責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承擔縣、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服務,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的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負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的制定及養老服務產業發展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及標準的落實,制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落實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負責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民政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區域、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將有關行政許可及關聯的政務服務職責劃轉到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具體劃轉按照全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施方案及審定的劃轉事項目錄實施,劃轉前仍由縣民政局承擔,劃轉後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承擔。
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不設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白立龍
黨組成員、副局長:賴建國
黨組成員、副局長:寇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