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興縣城區客運三輪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區範圍內營運三輪車的運營管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運營市場秩序,提升我縣城區整體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範圍內運營三輪車管理實行“限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則,保留現有符合運營資質的車輛,不再審批新增車輛,在此基礎上逐步減少營運三輪車數量。對新購置用於客運的三輪車,一律不予辦理新增車輛入戶、臨時運營手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區範圍內營運三輪車的運營管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運營市場秩序,提升我縣城區整體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範圍內運營三輪車管理實行“限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則,保留現有符合運營資質的車輛,不再審批新增車輛,在此基礎上逐步減少營運三輪車數量。對新購置用於客運的三輪車,一律不予辦理新增車輛入戶、臨時運營手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縣政府成立營運三輪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縣長任組長,縣住建、公安、工商、城區管委會、定興鎮主要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住建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落實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條 住建局撤銷三輪車服務管理站,成立三輪車管理站,具體負責城區客運三輪車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三輪車營運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車輛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路面執法管理,加大對三輪車亂停亂放、侵占道路等非法運營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三輪車的有序運行。
第五條 公安局負責查處、取締未安裝牌照,不辦理駕駛執照的機動三輪車;負責查處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協助三輪車管理站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突發事件。
第六條 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三輪車的行為。
第七條 城區管委會、定興鎮負責營運三輪車從業者城區失地農民的身份認定,做好轄區內三輪車主穩定工作。
第三條 縣政府成立營運三輪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縣長任組長,縣住建、公安、工商、城區管委會、定興鎮主要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住建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落實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條 住建局撤銷三輪車服務管理站,成立三輪車管理站,具體負責城區客運三輪車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三輪車營運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車輛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路面執法管理,加大對三輪車亂停亂放、侵占道路等非法運營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三輪車的有序運行。
第五條 公安局負責查處、取締未安裝牌照,不辦理駕駛執照的機動三輪車;負責查處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協助三輪車管理站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突發事件。
第六條 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三輪車的行為。
第七條 城區管委會、定興鎮負責營運三輪車從業者城區失地農民的身份認定,做好轄區內三輪車主穩定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八條 凡從事運營的三輪車,必須達到相關要求,符合相關標準,否則一律不準從事運營。
第九條 縣城範圍內從事三輪車運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縣醫院出示體檢合格證明),符合從業安全要求。
(二)必須具有縣城區常住戶口或者城區失地農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5周歲以下,無固定 職業或者待業。
(三)遵紀守法,熟悉交通規則和縣城區的道路狀況,具有熟練的駕駛技術;機動三輪車駕駛員要持有駕照。
第十條 縣城範圍內從事三輪車運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服從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
(二)客運三輪車要保持車容車貌,不得隨意在車身貼上、噴塗各種廣告宣傳品,確保車況良好,行車安全。
(三)隨車攜帶相關證照,做到人、車、證相符。
(四)不得將車輛轉讓、轉借、出租他人運營。
(五)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規定(暫定通興東路新107至通興路立交橋段、迎賓街縣標環島至興華東路段、四季經典區域以及大鐘寺購物廣場西側為三輪車禁停區),不得亂停亂放、侵占道路、隨意變道、闖紅燈、逆向行駛、違規掉頭或不按道行駛。應在主次幹道指定三輪車等候區停車候客,按序排隊載客,不得強行拉客。車載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允許隨乘身高一米以下兒童一人。
第十一條 對縣城區範圍內正在運營的機動三輪車和登記在冊、領取臨時號牌的非機動三輪車實行限期淘汰制,到期後不再辦理續營手續。
第十二條 由三輪車管理站,對從事客運三輪車經營的業主進行條件審查和經營培訓,符合標準的方可營運。定期對客運三輪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車況進行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三輪車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不再從事營運工作的,應提前5天向縣三輪車管理站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從事運營的三輪車實行統一標牌、統一車身顏色、統一外觀標誌、統一遮陽車蓬。設定車身廣告,必須由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登記審查的,非城區常住人口、失地農民從事三輪車運營的,縣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取締其經營車輛。
第十五條 對機動三輪車的違法行為,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非機動三輪車的違規行為,由縣城市管理部門予以經濟、責令停業等處罰。營運三輪車年度內出現三次違規行為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對於服務態度惡劣、欺行霸市、行兇鬥毆的,敲詐勒索、欺騙凌辱乘客的,不服從管理或拒絕、妨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不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辦理年度審驗的或者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三輪車管理站予以經濟、責令停業、取消營運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從事運營的三輪車,必須達到相關要求,符合相關標準,否則一律不準從事運營。
第九條 縣城範圍內從事三輪車運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縣醫院出示體檢合格證明),符合從業安全要求。
(二)必須具有縣城區常住戶口或者城區失地農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5周歲以下,無固定 職業或者待業。
(三)遵紀守法,熟悉交通規則和縣城區的道路狀況,具有熟練的駕駛技術;機動三輪車駕駛員要持有駕照。
第十條 縣城範圍內從事三輪車運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服從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
(二)客運三輪車要保持車容車貌,不得隨意在車身貼上、噴塗各種廣告宣傳品,確保車況良好,行車安全。
(三)隨車攜帶相關證照,做到人、車、證相符。
(四)不得將車輛轉讓、轉借、出租他人運營。
(五)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規定(暫定通興東路新107至通興路立交橋段、迎賓街縣標環島至興華東路段、四季經典區域以及大鐘寺購物廣場西側為三輪車禁停區),不得亂停亂放、侵占道路、隨意變道、闖紅燈、逆向行駛、違規掉頭或不按道行駛。應在主次幹道指定三輪車等候區停車候客,按序排隊載客,不得強行拉客。車載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允許隨乘身高一米以下兒童一人。
第十一條 對縣城區範圍內正在運營的機動三輪車和登記在冊、領取臨時號牌的非機動三輪車實行限期淘汰制,到期後不再辦理續營手續。
第十二條 由三輪車管理站,對從事客運三輪車經營的業主進行條件審查和經營培訓,符合標準的方可營運。定期對客運三輪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車況進行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三輪車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不再從事營運工作的,應提前5天向縣三輪車管理站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從事運營的三輪車實行統一標牌、統一車身顏色、統一外觀標誌、統一遮陽車蓬。設定車身廣告,必須由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登記審查的,非城區常住人口、失地農民從事三輪車運營的,縣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取締其經營車輛。
第十五條 對機動三輪車的違法行為,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非機動三輪車的違規行為,由縣城市管理部門予以經濟、責令停業等處罰。營運三輪車年度內出現三次違規行為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對於服務態度惡劣、欺行霸市、行兇鬥毆的,敲詐勒索、欺騙凌辱乘客的,不服從管理或拒絕、妨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不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辦理年度審驗的或者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三輪車管理站予以經濟、責令停業、取消營運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