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興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定興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定興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企業國有資產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檔案精神制定,由定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6月15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興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定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3年6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機制,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土資源部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與《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冀辦字〔2012〕31號)、《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政府或所屬單位及政府授權的公共管理部門擁有、控制或掌握的經營性、壟斷性或特許經營性的資源必須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市場化配置,最終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本級擁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資源的行政事業(國有企業、集體)單位以及政府授權進行公共資源管理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遵循公開程式、公平競爭、公正交易、誠實信用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五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履行縣委、縣政府對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職能,對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總體決策部署。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主要承擔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擬定公共資源入場集中交易的相關制度、辦法,對相關職能部門及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職能、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建設和管理各類評審專家庫,指導和協調交易市場管理活動。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統一進場進行招投標、拍賣、出讓等交易活動的規定場所,是非盈利性質的公益服務機構。
第六條
為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合作。縣發改、財政、審計、農業、住建、國土、交通、電力、水利、衛生、監察等行政監督部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各自的職責,執行國家及省、市、縣本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業性管理規則;
(二)根據國家、省、市、縣本級有關規定,對相關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進行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應派員進駐交易現場實施監督;
(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投資評審制度,對財政性投資項目進行標前預算和工程結算及重大工程變更評審;
(四)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區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唯一集中交易場所。原有的部門交易場所必須停止一切交易活動,原有交易項目全部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中心內設工程建設科、政府採購科、土地交易科和產權交易科。具體履行以下職能: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範的場所;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三)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簽發交易成交證明書,中標方(競得人)須憑交易成交證明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協同相關部門,做好進場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報名及資格核驗選定工作,根據招標檔案,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並按規定收取各類綜合服務費;
(四)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貯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涉及的各類信息;
(五)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跟蹤服務,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六)及時向縣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交易事項,為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同時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七)協調指導鄉(鎮、社區)公共資源交易站開展工作;
(八)承擔縣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八條
在縣級範圍內,下列依法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依法應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土地開發整理、水利、交通、橋樑、電力、市政、園林、信息、水業、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熱、管線鋪設、技改等),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保險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5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發包的,必須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告知備案;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二)使用財政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及各級政府管轄的河道采砂權;
(四)指國有(集體)產權、股權、林權、經營權的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房屋租賃及實物資產交易,改制事業單位產權交易等;
(五)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廢舊建築物拆除權、排污權和排放權,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賣,司法機關在執行中凡涉及拍賣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含資源性國有、集體產權)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客運線路服務質量和計程車經營權等;
(六)國有投資項目、扶貧開發項目、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政府融資平台貸款、BT和BOT建設投(融)資人、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公司、招標代理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選定;
(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業的項目及其他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條
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行“八個統一”的運行模式,以實現整合資源、方便民眾、降低成本、便於監督的目的。
(一)統一交易受理登記。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各類交易項目,經統一受理登記後,按項目類別分轉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土地交易等業務視窗辦理;
(二)統一信息發布諮詢。凡發布信息,除通過各專業交易已有渠道發布外,必須同時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指定媒體統一發布,並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諮詢;
(三)統一時間場所安排。各專業交易科室要提前將有關交易事項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室視交易情況安排協調開評標時間、場所;
(四)統一專家中介選取。在省、市建立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供應商(投標人)信息庫、項目單位(採購人)信息庫、產品信息庫及代理機構、見證機構、中介機構信息庫中統一選取;
(五)統一發放中標(成交)通知。交易活動中標、成交後,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認,中標、成交通知書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印製,並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有關當事人簽定交易契約;
(六)統一費用收取退付。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收費和保證金在專設收費視窗統一收取和退付;
(七)統一交易資料保存。交易活動結束後,招標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現場將交易活動過程產生的全部資料複製,並簽字確認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存備案;
(八)統一電子監察監控。在受理登記、信息發布、招標開標、專家(中介)選取、評標中標(成交)的全過程實施電子監察和智慧型控制,完善制約機制,推進網上交易。
第十一條
所有應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檔案發布、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交易活動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報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競標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標後,中標結果應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交易雙方應簽訂契約。招標單位應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複印件送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協助各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標人(競買人、受讓人)、投標擔保機構、中介組織、評標專家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建立從業信譽檔案及信用評價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交易項目需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必須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下,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的專家庫中現場隨機抽取。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建立電子評標系統,完善電子評標辦法;明確電子評標系統的技術責任、現場紀律和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各類交易項目的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
加強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進場管理和監督。中介機構進場必須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準入手續。業主單位選擇的中介機構,必須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介機構進場準入通知單才能委託該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收取相關佣金和代理費用。中介機構在服務中,必須遵守公共資源交易的各項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從事損害雙方權益的活動,不得索要財物,不得謀取非法收入和進行其它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行“三位一體”的監督機制,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規定對中心交易行為實行全過程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行政監察機關在交易中心設立監察室,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對於應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未提交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成交證明書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縣財政部門不予支付項目資金。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項目在進場交易過程中,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終止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共資源項目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的;
(二)超越許可權、擅自處置公共資源項目的;
(三)與競標人串通,低價處置公共資源,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實、故意隱瞞公共資源瑕疵及其它問題,使競標人不能履行中標契約行為的;
(五)擅自改變中標結果,並簽訂虛假契約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契約的。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項目在進場交易過程中,競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消其一至三年內參與本縣公共資源公開交易活動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標、串標的;
(二)採取欺詐、隱瞞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的;
(三)惡意壓低評估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通過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非法謀取中標的;
(五)簽訂虛假契約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契約的。
第二十二條
競標人有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人的,立即終止項目的市場交易活動;
(二)中標人已經確定但契約尚未簽訂或者已簽訂契約但尚未履行的,撤銷《成交證明書》、《中標通知書》或者契約,從其他合格競標人中按排名先後另行確定中標人;
(三)契約已經履行、給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競標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相關規定取消其三年內參與本縣公共資源市場交易活動的資格:
(一)在公共資源市場交易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應當保密事項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其評審資格,報省、市相關部門批准,吊銷其評審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布。情節嚴重者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受賄索賄、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二)年度內所評標計分被視為無效評分達二次者;
(三)被邀請為評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的;
(四)個人評標意見嚴重偏離評標原則,導致評標結果不合理的。
第二十五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活動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由縣紀委監察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