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性規範立法研究》是2020年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溫驚雷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義性規範立法研究
- 作者:溫驚雷
- 出版社: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1日
- ISBN:978755043354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定義性規範立法研究》基於邏輯學、法理學及立法學的相關原理,首先針對當前定義性規範概念不清的現狀,對定義性規範的概念進行了釐清。其次,從定義性規範的邏輯結構、語義結構及定義類型等方面討論了定義性規範的基本特徵。在此基礎上,討論了當前立法者創設定義性規範的立法目的,從而論證了定義性規範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詳細闡釋了立法者創設定義性規範的基本方法及主要類型,為定義性規範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具體的可操作方法。很後,總結歸納了定義性規範創設中所必須遵守的形式規則和實質規則,並在此基礎上對當前立法者所給出的立法定義中所存在的謬誤類型作了具體分析,對這些這些立法定義謬誤類型或形式的識別、分析與避免將極大地增強立法的科學性。
作者簡介
溫驚雷,男,漢族,1989年生,湖北天門人,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理專業博士生,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法邏輯學、法學方法論與立法學,參與國家重大社科基金項目1項,並發表多篇論文。
目錄
目錄章 定義性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實證分析1節 定義性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定位1第二節 定義性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現狀梳理3
一、定義性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位置3
(一)總則中的定義性條文考察4
(二)分則中的定義性條文考察6
(三)附則中的定義性條文考察8
二、定義性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常用表述方式11
第三節 定義性條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13
一、定義性條文立法依據不確定13
二、定義性條文立法研究不充分15
三、定義性條文立法標準不明晰17
(一)定義性條文立法的形式標準不明晰17
(二)定義性條文立法的實質標準不明晰20
(三)定義性條文立法的操作標準不明晰22
第二章 定義論基礎探微27節 中國傳統定義思想探源27
一、孔子的“正名”思想27
(一)“正名”即確定名的概念內涵28
(二)“正名”的規則28
(三)“正名”的邏輯方法29
二、公孫龍的“正名”思想29
(一)“正名”即“正其所實”29
(二)“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則30
(三)“不過”、“不曠”的“正名”規則30
(四)“正名”的方法31
三、墨家學派的“正名”思想32
(一)墨家論“名”——“以名舉實”32
(二)“正名”的要求33
(三)作為“正名”基本方法的定義33
四、荀子的“正名”思想34
(一)“正名”的三個關鍵問題34
(二)“正名”的必要性——“所為有名”35
(三)“正名”的認識論基礎——“所緣以同異”35
(四)“正名”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制名之樞要”36
五、中國傳統定義思想的基本特徵38
(一)定義(正名)即確定概念的含義39
(二)定義(正名)的核心在於名實相符39
(三)定義(正名)應依規則而行39
第二節 西方傳統定義論思想探析39
一、蘇格拉底、柏拉圖的定義思想40
(一)蘇格拉底的定義方法40
(二)蘇格拉底的“普遍定義”思想41
(三)柏拉圖的貢獻:從“普遍定義論”到“理念論”41
二、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思想42
(一)亞里士多德論本質定義42
(二)亞里士多德論定義的規則43
三、傳統形式邏輯定義理論的基本特徵45
(一)傳統邏輯中的定義對象是語詞或概念45
(二)傳統邏輯中的定義目的是為了揭示事物的本質屬性46
(三)傳統邏輯中的定義思想基於認識論視角46
第三節 西方現代定義論思想探究47
一、現代邏輯中的定義對象是符號48
二、現代邏輯中的定義目的是為了簡化表述、說明符號意義或引入新符號48
(一)定義的簡述作用48
(二)說明或規定初始符號的定義49
(三)引入新符號的定義49
三、現代邏輯中的定義思想基於邏輯和語言符號視角51
(一)符號具有對象關聯性51
(二)符號的使用應依循規則51
第三章 定義的概念、類型及方法53
節 何謂定義53
第二節 定義的基本類型54
一、規定定義54
二、詞典定義55
三、明確定義55
四、理論定義56
五、說服定義56
第三節 定義的主要方法57
一、內涵定義法57
(一)屬加種差定義法57
(二)摹狀定義法58
(三)條件定義法58
(四)操作定義法58
(五)語境定義法59
二、外延定義法59
(一)完全枚舉定義法59
(二)部分枚舉定義法59
(三)實指定義法59
三、歸納定義法60
四、語詞定義法61
(一)說明的語詞定義法61
(二)約定的語詞定義法61
(三)修正的語詞定義法62
第四章 定義性規範的立法原理63
節 定義性規範概述64
一、何謂定義性規範64
二、定義性規範的基本特徵64
(一)定義性規範創設了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定義關係65
(二)定義性規範創設的實質是立法者實施了一種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語行為66
(三)定義性規範所創設的法律定義類型只能是規定定義67
三、定義性規範與定義性條文的關係67
(一)一個完整的定義性規範由一個定義性條文來表達67
(二)一個完整的定義性規範由同一部法律檔案中的數個定義性條文來表達67
(三)一個完整的定義性規範由不同法律檔案中的數個定義性條文來表達68
(四)一個定義性條文表達數個定義性規範68
第二節 定義性規範的立法目的69
一、釐清法律概念的涵義69
二、緩解法律所調整事實類型的無限性與法律條文的有限性之間的衝突70
三、保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和融貫性70
四、限定司法活動對法律概念再解釋的界限71
五、避免法律條文表述的繁瑣71
第三節 定義性規範的基本類型72
一、三種主要定義性規範類型72
(一)內涵型定義性規範72
(二)外延型定義性規範73
(三)內涵加外延型定義性規範74
二、三種準定義性規範類型74
(一)推定型準定義性規範74
(二)視為型準定義性規範75
(三)除外型準定義性規範75
第四節 定義性規範立法的基本規則76
一、定義性規範立法的形式規則76
(一)定義應儘可能清晰準確76
(二)定義联項必須是肯定的,不得否定76
(三)定義既不能過寬又不能過窄77
(四)被定義的法律概念不得包含“和”、“或”等命題聯結詞77
(五)禁止循環定義78
(六)禁止重複定義78
二、定義性規範立法的實質規則80
(一)定義性規範立法必須有充分恰當的立法理由支持80
(二)定義性規範立法必須考慮法律體系的體系性和完備性80
(三)定義性規範立法必須尊重語言的通俗性81
(四)定義性規範立法應當關注與全球化保持協調一致81
三、定義性規範立法的操作規則82
(一)定義性條文的分布位置應明確82
(二)定義性條文的固定格式應明晰82
(三)定義性條文的表述方式應明白83
第五章 當前立法定義謬誤的類型化分析84
節 缺少法律定義的謬誤84
一、缺少對核心概念的定義84
二、缺少對模糊概念的定義85
(一)缺少對概括性概念的定義86
(二)缺少對歧義性概念的定義86
(三)缺少對含混性概念的定義87
(四)缺少對不確定性概念的定義88
三、缺少對專業概念的定義89
(一)缺少對專業性較強概念的定義89
(二)缺少對與日常含義有重要區別概念的定義90
第二節 法律定義無效的謬誤91
一、因違反“定義必須包括定義項、被定義項和定義联項”規則而無效91
二、因違反“被定義法律概念不得包含‘和’、‘或’等命題聯結詞”規則而無效91
三、因違反“禁止循環定義”的規則而無效92
(一)因“被定義項直接出現在定義項之中”而無效92
(二)因“被定義項間接出現在定義項之中”而無效92
第三節 法律定義不清晰的謬誤93
一、因違反“定義不能用模糊、晦澀或比喻的語言來表述”規則而導致定義不清93
二、因違反“定義應簡潔明確”的規則而導致定義不清93
三、因違反“定義既不能過寬又不能過窄”規則而導致定義不清94
四、因“現有定義無法適用新變化”而導致定義不清94
第四節 法律定義不一致的謬誤95
一、因不同法律對具有相同調控範圍的同一概念進行重複定義而導致法律定義不一致96
二、因在同一法律內重複定義相同法律概念而導致法律定義不一致96
第五節 法律定義相矛盾的謬誤97
後記99
主要參考文獻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