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收養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行使依據,受理條件,承諾期限,
事項名稱
收養登記
行使依據
(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受理條件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
承諾期限
30 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