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需提供收養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等相關材料。
基本介紹
- 受理機構:定安縣民政局
- 承諾時限:30工作日
- 諮詢電話:63822293,63828005(視窗)
- 法定時限:30工作日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投訴電話:63831766 (監察局)
申報條件,審批程式,所需材料,收費依據,
申報條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
不滿十四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扶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年滿30歲。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審批程式
申請→調查→審核→登記→發證。
所需材料
(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成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5)公安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
(7)尋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
收費依據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34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523號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