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跑跑
- 指:貪污官員為逃避黨紀國法處罰
- 現象:攜巨款外逃失蹤
- 引發了:社會對官員畏罪潛逃現象的關注
現象,原因,情況,影響,反思,措施,
現象
廣州、湖南、湖北相關部門證實,廣州市花都區政協主席王雁威自2013年6月通過區政協辦公室向區委請假治病,至今仍處於“失蹤”狀態,被廣州市紀委立案查處;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鎮財政所前所長鄧元華已“失蹤”超50天;湖北省公安縣農業局原副局長兼畜牧獸醫局原局長蔡道明已“失蹤”2個多月。
貪官“神秘失蹤”的怪事層出不窮,引發了社會對官員畏罪潛逃現象的關注。實際上,職務犯罪“失蹤”不歸併不罕見,且多數選擇了外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3年五年來,最高檢會同有關部門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6220人,追繳贓款贓物總計553億元。而現實中未落網的在逃官員不知還有多少。有些已被立案調查的官員,僅通過休假或養病的藉口,就能神不知鬼不覺地畏罪潛逃,直到貪官出逃後,相關部門才恍然大悟,難道事先就沒有一絲半毫的預兆?箇中蹊蹺,令人深思。
原因
警惕調查談話成“官跑跑”暗號
調查走漏風聲成“預警”,這是值得深刻反思的“反腐敗弱項”。一調查腐敗官員就成了“官跑跑”,夾著巨款逃跑了,這個漏洞有多大可想而知。調查是指套用科學方法,對特定的對象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其發生的各種原因和相關聯繫,弄清事實真相,做出正確結論。可是如今對民眾舉報或有關部門掌握線索的疑似貪腐的部分官員一調查就成了外逃的“預警”,調查成了反腐敗的“吹風”,成了漏風的牆。
對於民眾的舉報或有關部門掌握的官員腐敗線索,當然需要調查,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法律需要用事實證據說話,來不得半點想當然辦事。調查作為一項取證的手段,當然要有其嚴謹性。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認為,“我國的職務犯罪預警機制薄弱,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不夠。當前我國在認定某個官員是否構成違法違紀職務犯罪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只能對其談話,而不能採取一些強制性措施,談話等於給這些職務犯罪分子提了醒,容易出現外逃情況”。
“證多多”無人查
根據中央相關規定,領導幹部因公臨時出境要經過所在單位、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等一系列審批。因私出國也要報經上級部門、人事部門批准。但這些程式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反而被一些貪官所規避。從以往的案例上看,許多官員手上都不止一本護照,有些人私人護照不上交,有些人用假身份證再辦一個護照,都不在審批、報備之列,單位根本監控不到。
個人重大事項有申報少“抽查”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中國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重要機制。但實際上,不少地方幹部存在謊報瞞報情況。2012年,因擁有20多套房產,被網友稱為“房叔”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在紀檢部門的調查中被發現,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上只填了1套房。專家認為,如果只申報不核查,申報就容易變成“盲人的眼睛、聾人的耳朵”。
跨境追逃面臨協作難
專家認為,已於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現了國際間的協作治腐,但由於國情與體制不同,各國對於案件的定性差別很大,再加上不是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為這類跨境案件的執行增加了難度。
情況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表示,官員失蹤或外逃情形主要有四種:一是因欠巨額債務無法償還、感情糾紛等原因脫崗外出躲避;二是因挪用公款無法償還等違法犯罪行為敗露而畏罪潛逃;三是分管負責財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攜款潛逃;四是貪官畏罪外逃,或因其他原因叛逃。
影響
“范跑跑”可惡,“官跑跑”更可惡。“范跑跑”的行為更多地出自人的求生本能,他雖然自私自利,卻也沒有擋住別人的求生之路。“官跑跑”則不然,他們是在用公權力爭取比別人更多的生存機會。雲南某學校舉行地震演習,樓上的學生從兩個樓梯蜂擁而下,10分鐘才完成轉移。而另有6個樓梯空曠暢通,學校領導陪同上級領導在其中說笑、參觀。學生懷疑,這6個樓梯是“領導專用通道”,所以不讓學生由此下樓“逃生”。隨後有人解釋稱,該學校“只是在演習時開闢了領導專用通道,便於領導視察和觀看實習”。如此解釋更令人生疑:演習尚且如此,真到了生死關頭領導們又會怎樣?
反思
因為籠子漏洞較大,所以囚籠中的鳥兒飛了。這首先應該追究“守籠人”的責任。試想,就算籠子不牢固,但只要“守籠人”隨時保持警惕,並及時修補好籠子的漏洞,那籠中的鳥兒還能飛得出去嗎?說到底,“官跑跑”現象愈演愈烈,關鍵原因還是監管不力。事實上,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緊急發出《關於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的通知檔案,但遺憾的是,這一通知逐步被異化,以至形同虛設,讓貪官外逃有了可乘之機。
毋庸諱言,封堵貪官外逃之路,是當前反腐部門最緊要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但此舉卻是治標不治本,也就是說,若不從根本上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那么,貪官依舊會出現。所以,與其處心積慮地封堵貪官外逃之路,不如讓各種反腐制度和監管措施真正發揮效力,並對監管不力者進行嚴厲追責,做到不出貪官或少出貪官。
在管理機制上,中國尚未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和金融實名制,外匯管理機制不完善,導致貪官的非法所得難以監管,甚至有機會轉移海外。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官員擁有多個戶口甚至多個國籍、多處房產及投資,原因是紀檢監察、公安、房管、銀行等部門未形成統一的核查系統,官員的核心數據信息碎片化。占有官員核心數據信息的部門不承擔反腐職能,反腐部門卻不占有信息。
措施
調查作為特殊的反腐敗手段如今卻成了走漏風聲成“預警”,調查成了反腐敗的“放水”,凸顯政府部門的調查機制的缺失。
由於一些西方國家的種種誤解,貪官們一旦外逃,對他們的引渡遣返工作往往異常艱難。因此,要從根本上預防腐敗官員外逃,必須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等多領域、多學科、多層次手段綜合治理,建立預防腐敗官員外逃的長效機制。同時,僅僅依靠國內反腐敗措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反腐敗的實際需要,追緝外逃腐敗官員也沒必要單憑一己之力,而需實施跨國開放,通力合作,與國際社會共同預防和打擊此類犯罪行為。
相關部門不僅要建立健全貪官防逃追逃機制,而且應從源頭上防逃,從調查防跑入手,建立事先預防的機制,做到責任前置,全面拉網,築起防逃的有效防範屏障,將調查對象作為有效監控的重點目標,讓其在制度的“探頭下”接受調查,沒有聞風而逃的機會,給“調查”加上一把安全鎖,拉起“警笛”,在接受調查的範圍內活動,貪官還會聞調查則逃嗎?
我們不僅要禁“范跑跑”,更要禁“官跑跑”。遇到突發災難時教師不能搶先逃生,教育廳和教育局的官員們更不能臨陣脫逃——希望湖北省教育廳能夠就此出台一個“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