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收官兌

漕政名。清初,各省之徵收漕糧,系由納戶直接向運軍交兌,運軍往往勒索擾民。順治九年(1653)定,自後由地方官向納戶徵收,並由地方官向運軍兌交,謂之官收官兌。自改為官收官兌後,酌定隨漕徵收贈貼銀米, 由官支給運丁,以增加運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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