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廳審計亦稱“政府審計”。“民間審計”的對稱。由國家專設的審計機關依法對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決算,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國家或政府投資的單位的財務收支與經濟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在我國,官廳審計的實踐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據史料記載,西周曾在天官之下設宰夫一職,專管審計。秦漢時的御史監察制度,包括審計的職掌。唐宋時期,國家在刑部之下,設立了專門的、獨立於財計部門之外的審計機關——比部。比部制度的形成,標誌著我國古代官廳審計的建制的基本建成。
在西方,官廳審計可追溯至1807年拿破崙一世建立的法國審計院。本世紀50年代以前,西方政府審計的內容主要是合規性審計。50年代以後,政府審計的範圍不斷擴大,內容日漸豐富,除合規性審計以外,還包括效率審計、效果審計、經濟審計和綜合審計。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國家審計或政府審計機構,代表國家或政府或執政黨行使監督職權。與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相比,國家審計具有權力大、地位高,歷史悠久和高度強制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