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夫遺產歸屬案,發生於192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夫遺產歸屬案
- 發生時間:1922年
- 發生地點:新疆
- 涉及人物:甲、乙、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22年。新疆某甲服官旁省,他的父親乙及兄弟四人分別住在京寓和原籍,妻子丙跟隨甲到任。甲身故無子,遺下金錢過萬。丙矢志守節,準備等其夫的兄弟中誰生有二子時,選擇一個立繼。於是暫將遺金購置田產,每年提出息金三成,作為公婆的養老費,等到公婆終養後,移作其丈夫弟侄輩的學費。餘下的七成留歸合法嗣子繼承。然而甲父乙欲執行親權,一定要丙交出全部遺產,認為親生父親對於兒子的遺產有權取得,不能由丙享有和處分。丙不聽從,於是起訴到新疆司法籌備處,請求法律保護。該處認為:官夫的遺產是由精神勞力所得,與祖業的性質完全不同。直接尊親屬於管有祖業外,對於子婦因丈夫服官所享有的遺產,似乎只能處於監護地位。再有《民律草案》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載有:“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得承夫應繼之分,為繼承人。”不是到了遺產沒有此項合法人承受之時,直接尊親屬似無公然越權取得之理。因為直接尊親屬取得該項遺產後,恐怕會直接授予其他孩子,使守志的兒媳,沒有生活來源。則立繼的事,也就根本不能辦到了。究竟甲的遺產在立繼以前,是否應歸其守志的妻子丙所有,還是歸其父親乙所有,新疆司法籌備處雖有如上的解釋,因“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呈請大理院解釋”。於是去函給大理院請求幫助。大理院回信說:“現行律例載有‘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等語,來函所述甲的遺金,依該律文類推解釋,在未立繼以前,自應歸其妻丙管有,只是丙也不得濫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