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觀

儒家圍繞著中國古代按照血緣親疏規定嫡庶系統的社會制度所發揮的觀點。是儒家社會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法觀
  • 定義:儒家圍繞著中國古代按照血緣親疏規定嫡庶系統的社會制度所發揮的觀點
宗法制度的演變,先秦儒家的宗法觀,春秋戰國時期,漢以後儒家的宗法觀,歷史評價,

宗法制度的演變

宗法起源於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時期。它的基本精神在於確立家長的父權,用血統繼承關係來建立一種既有等級區分又有親屬感情的宗法共同體。《尚書·堯典》:“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自堯、舜以至於夏、殷兩代,這種宗法已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形式。周人則進一步把宗法廣泛地套用於國家政治生活,發展成為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的基本體制。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指出:“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下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這三項制度,殷人其實也都實行過。周人不同於殷人的,只在於用這三項制度“綱紀天下”,把它們轉變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周人根據立子立嫡之制規定了統治權力的分配,確立了君臣上下的名分等級制度;根據廟數之制確立大宗小宗的隸屬關係,有次序地排列了祖宗神的地位和祭祀的等級,使祖先崇拜的宗教為鞏固現實的名分等級制度服務;根據同姓不婚之制把異姓的貴族聯為甥舅,利用婚姻關係來加強統治階級政治上的團結。《詩經·大雅·板》讚揚了這種宗法制度的作用:“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這是說,大邦是屏障,大宗是棟樑,以德團結就安寧,宗子地位鞏固如同一座大城。這種宗法制度稱為周禮,也叫做禮樂制度。
春秋以後,禮壞樂崩,宗法制度受到了破壞。在政治上,政權下移,大國稱霸取代周天子的宗主地位,公室卑弱,各國出現了大夫專政,甚至陪臣執國命的現象。在經濟上,一家一戶的個體經濟取代了宗族共有的集體經濟,由宗子所統率的宗族組織也解體為由許許多多男性家長所統率的家族組織。當時社會動盪分化,進入了一個重新改組整合的時期。諸子百家適應這種形勢,紛紛提出了自己的改組整合的主張。就墨、道、法三家而言,雖然他們的主張互不相同,但對歷史上所形成的宗法制度,卻是普遍地持否定態度。比如墨家主張“兼以易別”,以平等的無差別的兼愛去取代區分親疏厚薄的親親之愛,來建立一種“上同而不下比”的社會體制。道家主張以原始的農村公社為模式,小國寡民,無為而治,反對用仁義禮樂的一套宗法原則來束縛人的自然本性。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把全國臣民置於君主一人的統治之下,來建立一種絕對專制主義的體制。唯獨儒家維護宗法制度,主張繼承周禮,以周禮為藍本來重新組織一個新的社會體制。這是儒家的社會思想不同於其他各家的最基本的特徵。

先秦儒家的宗法觀

孔子為儒家的宗法觀奠定了理論基礎。他說:“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論語·為政》)“周監於二代,鬱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孔子認為,周禮是由夏、殷兩代之禮“損益”而來,它的典章制度蔚為壯觀,後來的朝代只能在周禮的基礎上有所損益,不會有根本的變化。孟子的社會思想也是以周禮為本,他對“周室班爵祿”之製做了大致的描述,認為實行王道統一中國,應該恢復這種制度。荀子承接孔子“吾從周”之義,提出法後王的主張。所謂法後王即是以周道為法。他說:“禹湯有傳政而不若周之察也。”“欲知上世,則審周道。”(《荀子·非相》)荀子認為,實行王者之制就是“復古”,即恢復古代的宗法制度。在《王制》中,他以周禮為法,全面地描繪了一幅未來的理想社會的藍圖,認為這是一種“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制度。
實際上,孔子所說的“吾從周”,荀子所說的“復古”,都是一種托古改制,著重於繼承周禮的精神實質,在具體的規章制度方面,則強調應適應新的形勢進行合理的變革。儒家十分重視經與權之分,經是不變的常道,這是必須堅持的;權是隨時變通的權宜,可以靈活掌握。《論語·子罕》:“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拜下,禮也;今拜乎上,泰也。雖違眾,吾從下。”《禮記·郊特牲》:“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禮運》:“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
關於禮的具體內容,《禮記·昏義》指出:“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此禮之大體也。”隨著歷史的發展,其中的儀節即禮數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但是,《禮記》認為,其中的禮義即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卻是不變的。《大傳》說:“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這四項基本原則貫穿在各種儀節禮數之中,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經解》說:“故朝覲之禮,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聘問之禮,所以使諸侯相尊敬也。喪祭之禮,所以明臣子之恩也。鄉飲酒之禮,所以明長幼之序也。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

春秋戰國時期

由於井田制的破壞,私有經濟的產生,宗族解體而成為家族,因而造成了社會上的離心離德的傾向。儒家認為,為了克服這種傾向,重新整合社會,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政治權力,而應該利用由歷史的長期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九族”、“五服”制度。“九族”是指以自己為基點,往上推至高祖,往下推至玄孫,合為九代。“五服”是指五種不同的喪服等級。凡在九族之內,如有人死,全族的人都有為死者服喪的義務,以表示自己的親屬感情。但是,由於生者對於死者的親屬關係親疏不同,所服的喪服也規定了不同的等級。九族以外,雖然同姓,親屬感情已經淡漠,不必服喪了,這叫做出五服。這種九族、五服制度用血緣親屬的網路把一些散漫的個體家族凝聚成為組織嚴密秩序井然的宗法共同體。儒家認為,只要加強這種制度,發揮它所固有的基本精神,就能鞏固國家政權,穩定社會秩序。《大傳》說:“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這四項原則都是從九族、五服的宗法制度中派生出來的,其中以親親、尊尊兩項為最重要。因為宗法制度建立在血緣關係的基礎上,由此而產生的深厚的骨肉感情自然而然把各個成員牢固地團結在一起,這就是親親。同時,這種宗法制度又按照嚴格的規範區分嫡庶,辨別男女長幼,確定各個成員的身份地位,這就是尊尊。儒家認為,把親親、尊尊兩項原則有機結合起來,使之相輔相成,無過無不及,就能“以天下為一家,以中國為一人”,把社會整合為一個既有上下等級之分而又和諧融洽的宗法共同體。
儒家的這種宗法觀由孔子奠定理論基礎,經過孟子、荀子以及《禮記》的深入探討,站在理論的高度提煉概括而為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四項原則,基本上已經定型。後世的儒家只是做了一些理論上的論證或者引申發揮的工作,大體上沒有什麼發展變化。

漢以後儒家的宗法觀

漢代經學圍繞著宗法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東漢章帝年間撰成的貫通五經大義的《白虎通》所提出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白虎通·宗族》說:“宗者何謂也?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禮》曰:宗人將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上湊高祖,下至元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這種宗族按照大宗和小宗的隸屬關係把許多個體家族聯繫起來,組成為一個宗法血緣的共同體,維繫這個共同體的精神紐帶主要是親親和尊尊兩項原則。
在漢代的歷史條件下,這種宗族與春秋以前不相同,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和政治單位,宗子(族長)原來所享有的某些權力讓位給各家族的家長,但是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卻是普遍存在的。自漢代歷經魏晉以至於唐代,儒家的宗法觀主要是著重於發揮這種宗族組織的社會功能。唐代以後,這種宗族組織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式微,所以宋明儒家的宗法觀主要是著重於重建。
比如程頤指出:“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宗法須是一二巨公之家立法。宗法立,則人人各知來處。”“宗子者,謂宗主祭祀也。”“收族之義,止為相與為服,祭祀相及。”“今無宗子法,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冠昏喪祭,禮之大者,今人都不以為事。某舊曾修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將就後,被召遂罷,今更一二年可成。”(《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七、十八)
張載指出:“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則人不知統系來處。古人亦鮮有不知來處者,宗子法廢,後世尚譜牒,猶有遺風。譜牒又廢,人家不知來處,無百年之家,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於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宗法若立,則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或問: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義豈有不立?忠義既立,朝廷之本豈有不固?”(《經學理窟》)

歷史評價

宗法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雖然在具體的組織形式上不斷變化,但是,由血緣親屬關係而形成的家族一直是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儒家的宗法觀就其實質而言,不過是對這種宗法制度的如實的反映。在儒家的社會政治倫理思想中,處處都體現了親親、尊尊的宗法精神,這也是儒家思想特色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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