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價值

宗教價值,亦稱“神聖或不神聖的價值”。德同舍勒用語。根據基本的價值性質而劃分的四種價值中的最高級的價值。這些價值與有機體周圍的環境無關。它們中價值。這是通過某些絕對的對象來表達的那一類價值。這種價值的載體只能在宗教的範圍內找到,其主要代表者,在人的方面來說是聖徒,在超人的方面來說是神,這只能以宗教現象學來說明。

人作出選擇決定的時候,重要的在於把握更高價值的東西。一種其量較小,其等級卻較高的價值的行為,比一種其量較大,其等級卻低的價值的行為,倫理價值更大。在《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和實質價值倫理學》一書中針對康德的形式主義倫砰學提出。其主要觀點是認為存在著一個以自身為根據的絕對客觀的價值領域。康德以形式的原則保證倫理的東西的客觀有效性。舍勒認為,價值不是只有通過形式才獲得其客觀有效性的東西。如同人們能夠感覺到某種顏色的性質而無需把它理解為附著於一物體表面的東西一樣,我們也能對價值作對象性的理解。我們對事物的一切方式的把握中就已經包含著興趣和愛的方式的參與,閃而也就包含著價值。我們能在事物中直接確認價值的性質。價值是一個獨立於人的客觀的領域,具有自己的依存法則和等級次序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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