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昌江

宋昌江

宋昌江,歐畢律師網主辦律師,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首席法律顧問,中國殘聯雜誌社法律顧問,商務部中國反商業欺詐網誌願律師,北京電視台新聞觀察員。

宋昌江律師,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有著10年相關法律工作經驗。在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工作,側重於經濟及民商事的法律研究及司法實踐操作,辦案數百件。宋昌江律師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其代理的許多案件被北京電視台頻道、北京青少頻道、法制晚報、新華網等媒體報導。主要執業領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訴訟仲裁與非訴訟事務、公司法律、經濟契約、勞動人事爭議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昌江
  • 國籍:中國
  • 職業:律師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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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例

成功調解典型案件

薛某與北京某國際公寓有限公司排隊妨礙糾紛案
宋昌江律師宋昌江律師
薛某與北京某建業貿易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
衷某與固安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定金契約糾紛案
付某與北京某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鞠某與趙某、王某、張某、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郭某與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南京某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與北京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契約爭議糾紛案
李某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案

勞動案例(代表勞動者維權案例)

項某與北京某醫藥公司(外資)勞動爭議案
梁某與北京某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拓某與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郭某與北京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財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案例(代表勞動者成功調解典型案件)

孫某與北京某億盛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與同方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王某與中國某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新加坡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胡某與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勞動案例(代表企業維權案例)

深圳市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與張某勞動爭議案
深圳市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與范某勞動爭議案
廣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與王某勞動爭議案
廣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與葉某勞動爭議案
廣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與趙某勞動爭議案
廣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與張某勞動爭議案
某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與姜某勞動爭議案

工作經歷

工作經歷:
2010年10月起,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2008年至2010年9月,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
2008年,北京奧運會城市志願者
2008年5月,國務院扶貧辦民工網權益維護 負責人
2007年,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07年11月,中國社會保障網法務天地(法援機構)公益法務機構,宋昌江公益專業律師團免費諮詢 負責人
2006年至今,歐畢律師法律服務網 主辦者
2007年在海南省檢察院政治部參與全省司法考試培訓工作。
2004年2月——2006年12月,維護全國人大網“每月新實施法律法規”欄目和“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
2004(2005、2006、2007)年參加十屆全國人大二(三、四、五)次會議,秘書組成員,為全國人大代表提供法律信息服務。
2001年7月——2003年12月,參與“中國法律套用系統” (國務院法制辦信息中心合作單位)前期開發及後期數據維護,法律文案。

媒體報導

2010年5月6日 《中國質量萬里行》報導了《虛擬財產被盜 網民欲告網易》
“法律對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公民合法財產沒有明文的定性。可以構想一下,當玩家的虛擬財產被盜竊,卻無從提起訴訟,那么虛擬財產的失竊就自然無人問津。”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昌江分析,“歸根到底,是我國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來保護虛擬財產。”
2010年4月15日 《北京日報》報導了《 "秒殺"監管並非法律空白 本質就是限時限量促銷》
(新華網轉載)“‘秒殺’就是限時限量促銷,只不過是通過網路進行。”商務部中國反商業欺詐網誌願律師、君永律師事務所宋昌江律師一語道破“秒殺”本質。“以肯德基一案分析,‘秒殺’購物目前主要存在4大問題。”宋律師說。宋律師認為,規範“秒殺”有很多種途徑。
2010年3月5日《中國質量新聞網》報導了《又見經銷商私改生產日期》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昌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不管消費者買到的這些伊利冷凍食品是否已經過期,只要產品包裝上所標示的生產日期被更改,就已經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而作為品牌商和生產廠商的伊利領鮮公司,也同樣難辭其咎。
2009年12月02日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報導了《 名人代言門:媒購亂象冰山一角》
(中華傳媒網轉載)而從法律層面看,商務部反欺詐網律師宋昌江認為,在中國,與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相關的法律尚不健全。“目前,我國有關名人代言廣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食品消費方面,若名人通過代言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利益的,應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保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只是在藥品銷售方面做出了規定,即如果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仍代言的,在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作為共犯處理,但對於保健品的代言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名人代言違法廣告只是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因此震懾力並不強。”
2009年11月12日《北京青年報》報導了《趙忠祥被指代言違法廣告 仍在各地方台狂播》
(人民網轉載)商務部中國反商業欺詐維權者宋昌江律師表示,電視購物的問題,首先源於名人為了個人利益,不負責任地推銷商品。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在食品消費方面,如果名人通過虛假廣告代言給消費者造成侵權的,應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藥品銷售方面,如果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仍代言的,在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作為共犯處理。
2009年2月24日,《法制晚報》報導了《想退“腰脊挺”商家挺較勁》
君永律師事務所宋昌江律師認為,如雙方協商不成,則只能走法律程式,關鍵在於證明腰帶是否有作用。王大爺可以將電視廣告錄下來取證,到相關機構查驗這款腰帶是否有衛生部門的許可證明,或將腰帶送檢專業鑑定機構。
2009年2月24日,《新民網》報導了《寄養有情 他鄉的娃娃住我家》
歐畢律師法律服務網的主辦者宋昌江律師說,父母將孩子寄養在他人家中,相當於有償地委託服務,看護孩子的家庭起到對孩子臨時監護的責任。在寄養期間,如果由於看管者疏於照料而發生意外,看管者即寄養家庭應承擔責任。如果孩子闖了禍,寄養家庭應承擔主要責任,孩子的親生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2009年1月24日《法制晚報》報導了《帥康“自焚”傷及消費者》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認為,帥康自己在維修過程中得出的事故原因認定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權威的事故原因認定結果應該由質監部門操作執行,如需進一步判定責任,必須履行這樣的前提條件。
2008年12月16日,《法制晚報》報導了《買房八年房產卻要被拍賣》
就居民面臨的問題,記者諮詢了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他首先認為銀行的拍賣行為合理合法並無問題。宋律師同時表示,購房者還是應該就房契同開發商進一步交涉。居民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契約、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如開發商拒絕執行契約,業主可以欺詐為由索要開發商雙倍賠償,損失金額按“重置價格”進行賠付。
2008年12月06日《法制晚報》報導了《“冤枉 我的假幣是從銀行取的!”》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提醒市民,大額取款時儘量避免取現,可以拿本票轉存,或者用銀行卡轉賬。非要取現的話市民應當場清點,一旦發現某張錢幣有問題,應立即讓銀行調換。
2008年11月28日《法制晚報》報導了《妻子停屍一年無錢入殮》
而當時對他實施法律援助的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宋昌江律師也表示,會幫他多要一些賠償。 宋律師告訴記者,梁桂菊案件的刑事部分沒有判決,但民事部分法院已經判對方賠8萬元,其中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
2008年11月27日《中國經濟網》報導了《反商業欺詐網舉辦“電視購物”誠信論壇》
中國反商業欺詐網法律援助志願者宋昌江律師作為嘉賓出席了本次論壇。
2008年11月01日《法制晚報》報導了《洗嬰兒餐具保姆誤用瓷磚清洗劑》
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表示,張女士與家政公司是一種勞務服務關係,家政公司推薦的員工出現了失誤,應由家政公司負責。宋律師建議,張女士可要求育兒嫂將事件過程記敘下來,並由本人簽字,由家政公司蓋章。今後嬰兒身體如查出問題,並確認是由該瓷磚清洗劑所致,可憑此書面證據索賠。
2008年10月11日《法制晚報》報導了《律師願幫閻老起訴》
宋昌江律師30歲,在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工作,有著7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他表示,打人者用這樣粗暴的方式對待一位七旬老人,性質非常惡劣。
2008年7月22日《法制晚報》報導了《遺囑“有”生爭議 房產“由”誰繼承》
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認為,不能根據老人遺囑的全文來推測老人所表達的意思。“普通百姓對法律知識了解的並不詳細,有些人以為自己死後,財產自然歸兒女所有,而沒有孫子的份額。所以,我們並不能排除老人想在遺囑中特別指出,遺產的繼承者中‘有’孫子。”宋律師說。
2008年06月30日《法制晚報》報導了《輸液致人死亡 “黑大夫”被起訴》
北京萬國法源律師事務所的宋昌江律師對父子三人進行了無償法律援助。宋律師表示,將通過受害方和被告人家屬協商,爭取在判決前進行賠償,使受害方儘早得到幫助。賠償數額將影響到法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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