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彥林

宋彥林,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於山東日照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因涉嫌犯受賄、濫用職權罪於200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彥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11月18日
  • 性別:男
涉及案件,涉事經過,

涉及案件

2002年9月,被告人宋彥林時任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日照中院)執行二庭庭長,在執行日照開發區經濟開發投資公司與日照開發區亨達水產公司(以下簡稱日照亨達公司)人民幣43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借款糾紛案件時,被告人尹相剛為了防止被查封的舒斯貝爾網點房被執行,找到宋彥林幫忙,宋彥林即安排該案承辦人賀世堂以尹相剛編造的虛假債權、債務製作調查筆錄,在尹相剛只交納1.2萬元執行款的情況下,違法出具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終結執行,並安排賀世堂填制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網點房的查封,致日照開發區投資公司損失41.8萬元。

涉事經過

被告人宋彥林在擔任日照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二庭庭長期間,於2004年5月在承辦日照亨達公司與中國銀行日照支行石臼辦事處(以下簡稱中行石臼辦事處)500餘萬元貸款糾紛案件時,明知本息551萬餘元的資產已於2000年剝離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青島辦事處(以下簡稱東方資產青島辦事處),又明知該公司已抵押的土地等可供執行財產已被查封並有償還能力,仍然依照中行石臼辦事處2004年5月19日出具的撤銷申請執行書,安排執行人員趙祥華違法出具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於2004年7月解除對抵押物的查封,幫助尹相剛逃避執行,導致東方資產青島辦事處損失551萬餘元。
被告人宋彥林於2004年3月在執行上述濫用職權所涉執行案件期間,主動提出以25萬元價格購買被告人尹相剛公司所有的舒斯貝爾商業街網點房一處,後宋彥林支付給尹相剛10萬元,雙方協商以房租抵頂購房款5萬元。2004年6月,該房過戶至宋彥林妻子路華名下。經價格評估該房價值46.6萬元,宋彥林實際支付15萬元,受賄數額3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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