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基,男,漢族,1956年11月出生,山西定襄人,大學本科學歷。曾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21年1月,宋建基被開除黨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建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西定襄
- 出生日期:1956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開庭審理,開除黨籍,
人物履歷
1983年7月至2003年12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業銀行籌備辦、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正處級幹部;
2004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局級);
2014年12月至2017年0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7年01月退休;
2016年03月起兼任內蒙古銀行業協會副會長,2020年03月辭去該職務。
人物事件
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15日,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宋建基受賄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建基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綜合計畫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內蒙古銀監局正處級幹部、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下屬、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請託人財物,折合總計人民幣229204969.22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宋建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開除黨籍
2021年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宋建基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銷毀、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安排親屬購買被監管機構職工住宅獲利,以指定價格將自有房產售予被監管機構獲利,違規兼職取酬;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友在入職、調動、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工作紀律,濫用監管職權,違規簽批各類監管事項,放棄監管職守,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違規審批被監管機構增資擴股,違規審批設立村鎮銀行;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要和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建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黨性原則,理想信念崩塌,紀法意識淡漠,無視黨中央關於金融監管的方針政策,棄守監管防線,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靠監管吃監管,靠機構吃機構,利用監管職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利益集團相互勾結、捆綁利益,甘當“內鬼”,長期對內蒙古自治區內有關金融機構設立、準入審批、貸款業務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額賄賂;忘卻初心,玩物喪志,長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錢款滿足“雅好”揮霍;“親”“清”不分,與監管對象“勾肩搭背”“貓鼠一家”,利用家庭婚喪嫁娶之機,大肆斂財;為親朋好友謀利,隨意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造成惡劣影響。宋建基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宋建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宋建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