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史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陽穀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強制措施,立案偵查,職務任免,開庭審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78年9月,在華東地質學院地勘系地質專業學習;
1982年9月,在核工業部西北地質勘查局217大隊工作;
1985年9月,起在甘肅省有色金屬地質研究所工作,歷任遙感室副主任、所長助理、所黨委副書記等職;
1997年1月,任甘肅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106隊隊長;
2002年8月,任甘肅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宋史剛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職務任免
2015年4月,甘肅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宋史剛的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
開庭審理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宋史剛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宋史剛在任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副局長和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違反法律法規,違反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對探礦權轉讓審批程式的規定,在明知西和縣小東溝等三宗探礦權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的情況下,超越職權,違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這三宗探礦權審批期間,宋史剛先後收受小東溝等三宗金礦受讓方所送財物11.4萬元。另外,宋史剛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70餘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670040元,另有107.8萬元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一審宣判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史剛犯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5)蘭刑二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宋史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宋史剛受賄犯罪所得48.4040萬元(含現金及財物)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95.817988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扣押的天水天龍礦業有限公司田某、王某違法所得10140.07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宋史剛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2月29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宋史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8.404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史剛違反探礦權轉讓程式,越權審批轉讓三宗國有探礦權,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宋史剛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95.817988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