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利菲

宋利菲

宋利菲,女,漢族,1952年6月出生,吉林集安人,大學本科學歷。1968年10月參加工作,197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正廳級)。

2018年11月,宋利菲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利菲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集安
  • 出生日期:1952年6月
  • 性別: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年1月,任共青團長春市委副書記;
1984年11月,任長春市司法局副局長;
1991年8月,任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1993年1月,任長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1997年4月,任吉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7年12月,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2年8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21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30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利菲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利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背棄入黨初心,同黨離心離德,腐化變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宋利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利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利菲。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利菲在擔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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