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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賦稅制度
路史曾經記載“神農之時,民為賦,二十而一。”是中國有徵收稅收最早的傳說。而西周時,土地為貴族所有,貴族將土地依井田制劃分為公田與私田,公田的耕種收穫為貴族所有,而私田的收穫則可由耕種的庶民保留。西元前685年,齊國的管仲主張“相地而衰征”,是東周時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對農業耕地實物徵稅的政策。左傳“宣公十五年秋,初稅畝。”則是史書中記載魯國正式實施(西元前594年)對耕地徵稅的紀錄。
歷代賦稅制度
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各諸侯國先後進行了賦稅制度改革。例如鰓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稅畝”,就是最著名的賦稅制度改革。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解釋:“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這就是說,“初稅畝”,就是開始按畝徵稅。這一時期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徵稅。其稅率為收穫量的1/10,也就是所謂“什一之稅”。在魯國進行賦稅制度改革之後,各諸侯國都先後進行了賦稅改革。楚國在公元前548年“書土田”,量入修賦;鄭國於公元前538年“作丘賦”;秦國於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漢代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曹魏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穫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準,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折合通過標準物計征,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南朝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朝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製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徵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徵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裡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征其賦。”
隋唐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徵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厘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厘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徵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徵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穫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穫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徵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徵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準,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明清
明朝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生依附關係也有所鬆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耕種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入畝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制度演變
我國古代的賦稅制度中,初稅畝、編戶制、租調製的共同點是以人丁為主要徵稅標準;而兩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的共同點是以土地財產為徵稅標準。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基礎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基礎的土地稅,即田稅;以成年男子為基礎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雜稅。值得注意的是,兩稅法是賦稅制度上的過度時期,即以人丁為主要徵稅標準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徵稅標準過渡。
從西漢到清代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是:
1、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誌。
2、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例。
3、徵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誌。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誌。
5、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以一條鞭法為例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
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生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互反應。
現行賦稅制度
中國大陸自1994年開始對稅制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改革,根據這次稅制改革,形成總計23個稅種。
按課稅對象,可以分為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類;
按徵收管理體系,可以分為工商稅、關稅和農業稅三類;
按稅收收入支配許可權,可以分為中央稅(國家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
流轉稅
增值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具體參照《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注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消費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環境影響稅
資源消耗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溫室氣體排放稅,民間討論中。
目的、行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耕地占用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車船使用牌照稅,依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印花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契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屠宰稅,該改稅種於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原來的依據為《屠宰稅暫行條例》;
筵席稅,實際上已經停止徵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
農業稅類
農業稅,該改稅種於2005年12月29日公布廢止,原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農業特產稅,該稅種於2006年2月17日廢止,原來的依據為《農業稅條例》、《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
進出口稅類
關稅(進出口關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依據為《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